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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经济检查人员培训讲义

11月1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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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经济检查人员培训讲义

培训内容:《产品质量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条例》、商业贿赂、笔录类文书的制作。

主讲:董成德

一、《产品质量法》需要掌握的重点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法律责任(罚则))。

、《直销条例》需要掌握的重点

1、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产品、

2、直销产品的范围、

3、直销企业的条件、注册资本、监督管理。

4、法律责任。

三、《禁止传销条例》需要掌握的重点

1、传销的表现表现形式、

2、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3、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需要掌握的重点

1、对商业贿赂的理解和定性处理

2、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依据

3、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

5、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调整

五、笔录类文书的制作

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区别

3、关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4、违法所得的计算

5、基层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检查人员培训讲义(董成德)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20世纪70年代确定下来的。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已经、正在和将要发生许多重大变化,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输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这种变化是质的、脱胎换骨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管市场和办市场分离以后,建立在自给自足财务保障基础上的市场管理体系、市场管理模式、市场管理理念等都已发生质的变化。

市场交出去以后,占工商行政管理系统70的工商所的同志对自己该干什么感到茫然,对新形势无所适从。原来所熟悉的、起早贪黑进行的水、电、设施维修以及市场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没有了,出现了大量的空闲时间。平时管理重点是收"两费",实际上是只收费,不管理,或者是重收费,轻管理。至于办案,一些工商所感到"发憷",不知道怎么去做。实际上,目前市场假冒案件、经营欺诈行为很多,

案源几乎处处都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也在进行改草。执法重心下移。工商所要建立和管理经济户口,要进行市场巡查,要查处案件。因此进行办案的基础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就成了当务之急。我们不能观望、等待,错失良机。

行政处罚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不懂得办案,就像警察不懂得刑侦一样,是一个遗憾。会办案是职业的荣耀。

今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基层人员要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人是进行一般性的管理工作,例如经济经济户口的管理、市场监督巡查等,另一部分精英将走入专业办案队伍。当前我们特别需要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办案专家。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最辛苦,分析案情最困难,做出决定最关键;案件调查需要机敏,案情分析需要智慧,做出决定需要水平。

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分工是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市场监督耍懂市场,行政执法要懂法。具体说,懂法至少需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了解法理学、行政法,例如,什么是法,为什么耍实行法治?法的主要概念;法和道德、国家、政策、经济的关系等等。深入的学习还应当了解法的演进过程。

2·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知道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深刻理解与本职职能有关的那一部分,例如企业登记、广告管理、商标管理、经济检查(办案)等。

3·熟练掌握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例如行政处罚程序、企业登记程序等。对此的学习可能有一些困难,因为直到目前行政执法中尚没有一部程序法,行政执法的程序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了解相关的法律。例如民法,它对大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例如民法关于法人财产权、法人资格的规定等;行政诉讼法,该法关系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审查标准和方法等;民事诉讼法,其中一些内容是我们处理行政当事人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例如关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的规定;刑法,该法关系到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的分工界限,例如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涉及行政办案中的犯罪移交问题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业务中,例如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等各种行政行为中力度最大、行政相对人反映和对抗最为强烈的行政行为。其结果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12全文查看、经营权。

我们说过,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人员有较高的职业要求,例如法律素质、技能素质、程序素质、知识素质、语言素质、写作素质等,应当比违法嫌疑人更聪明,比法官更懂法。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特别是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直接控制了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竞争

的发展趋向。

那么,如何尽快地成为一个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呢?也就是说有没有规律可循?一般地讲,学习理论和努力实践是必需的。

就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来说,办理行政案件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业务,这有点像游泳。如果你不下水,则永远不可能学会游泳。所以:

第一,就是你必须去去实践。也就是说你必须去办理案件,在办理案件中掌握办案技巧。

但是,办案往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你是合理的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还是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制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主要靠法律规定来保障。也就是要有一个规矩,确定一个标准。这个规矩就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这个标准就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知道规矩懂得标准就需要学习理论。所以:

第二,就是你必须学习,也就是知道法律确定的规矩和标准。

那么,学习哪些理论呢?至少有三块:

一是实体法,主要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法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章)。学习实体法的目的是明确什么是违法,以及是否能处罚,如何量罚。

二是办案程序,知道了程序就知道了办案的规矩,这就要学习有关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学习《行政处罚法》以及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三是法理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学习的目的是能够分析案件,判断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成本。我重点想讲一讲下面几部法律和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讲义

2005年8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这对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有着积极的作用,有效的补充和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界定了直销或传销的概念,确定了两者的关系,对规范直销市场和打击传销违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活动重要监管权限,提出了监管直销企业、规范直销市场的新任务和更高的要求。《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认真学习、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对贯彻落实条例,做好直销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考虑到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的覆辙,因此,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立法选择了单层次的直销经营模式。

1、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产品、直销产品的范围、直销企业的条件、注册资本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第三条第二款)

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第三条第三款)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目前确定的是五种,即: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

直销企业条件(第七条)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纪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中国企业)(生产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市场计划报告书;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文件、资料;

2、哪些人员不能从事直销?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境外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解释:

(1)直销员的基本资质,年龄必须年满18岁。这是国际惯例,从业人员18岁具有行为能力,可以承担民事、刑事能力。

(2)教师当直销员。条例禁止的是有教师证的即有资质的教师,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是不是教师,在立法中有过考虑,原则上在处理中把握好度。

(3)港澳台是不是境外人员,境外人员不能作直销员,直销企业不能招募境外人员,中国就是防止境外人员进入利用这种形式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我们的境是指海关的境,条例说的境外人员是包括港澳台人员,港澳台人员不能成为直销员

(4)直销企业雇佣的员工,如果是境外人员,美国人或者是澳大利亚人,可以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这类人不能从事直销人员的业务,尽管他是正式员工也不能搞培训。

(5)直销企业可以发布招募直销员的广告,但不能发布宣传你的企业直销员能挣许多钱,即发布宣传报酬招募广告。

(6)《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规定可能出现以下的情况;有的企业规定了直销员你必须推销500元以上的商品,以下我就不给你钱,还有的我不规定能销售多少产品,我规定必须销售什么产品搭配一下,这种限定他人购买产品的行为都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

(7)直销企业不能违反“条例”的规定限定直销人员退出的制度。

3、招募直销员的要求

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解释: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能招募直销员,其他的个人都不能招募直销员。要注意对直销的一般承诺和销售的区分,把握直销员和一般推销员的区分。

(2)直销企业要招募直销员一定要签订合同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以后颁发直销员证书,直销员拿到证书后才能从事直销活动。在监管活动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会在监管平台上把所有的获得直销员资格的人员名单在这个平台上提供,如果没有这个直销员资格的,开展直销活动就是违规的。

(3)对于一个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直销活动或者招募直销员进行直销活动,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如果开展了传销活动可以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来处理。

(4)直销企业和分支机构,违反了直销的规定招募直销员可以依照条例第44条进行处理。

4、业务培训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授课人员

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正式员工,具有直销培训员证,被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纪录。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解释:

(1)《直销管理条例》对企业培训主题作了规定,只有直销企业才能进行直销人员的培训,分支机构也可以培训,但必须受直销企业的委托进行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直销人员培训。

如果你不是直销企业,你是一个专门的培训公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也是不允许的。

(2)培训对象,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

3、培训的场所,《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第23号令已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这是吸取了打击传销的经验。大家知道培训得有一个场所,参加培训的人都很激动,场面效果好,一煽动起来人们的情绪就难以控制,这个一购买,就都去买,这个一参加其他人也参加,容易引起群体效应,因此,《直销管理条例》考虑到对人员的控制,培训是50人还是300人,没有一个科学的依据,人多势众不好控制。控制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在培训场所进行了规定,你不要到人民广场去搞发布会,你也不要到万人体育场搞培训。

(4)目前有的企业现在搞培训采取了新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络教学,业务员、推销员的培训以及基本知识的考试就与我们考试一样,通过网上一点击就考试了,对于网上远程培训原则上不允许,互联网尽管不是公共场所,但它是一个狭小的空间,远不如开大会培训好,虽然没有对互联网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方面加强了这方面的关注。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搞员工培训,取得了培训员证,需将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发布。直销企业就可以搞培训了,如果直销企业给授课人员发了培训员证,但没有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没有分布,直销培训员不能搞培训。

(6)对直销员培训,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其他的条件先不说,但是可能有许多新设立的企业开业只有一年,他那来的授课人员,有关方面不可能发直销培训员证,这是一个矛盾的地方,是立法的漏洞。有的企业想把企业骨干作为培训员解决员工的培训,因为“条例的规定是有限”的,开办不到一年的企业是不能搞培训的。

(7)《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培训的授课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直销员的考试,直销企业不能向他们收费,防止变相收取入门费。

(8)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的服务网点擅自开展直销员培训的,如果证据证明这个服务网点是独立法人,可能是委托门面不让企业知道,或者是直销企业证明服务网点的行为与直销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可以按照《条例》46条第二款处罚。

5、直销活动管理(企业责任与直销员)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员报酬

按月支付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它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保证金

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用于清偿债务

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6、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监管手段,《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我们要明确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管工作,同样还负有对直销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要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直销员资格认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直销活动中出了问题不仅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的事,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条例规定了它可以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资格,也同样有监管责任。

条例设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得手段和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文字表述写的较隐蔽性,手段争来不容易,经过商务部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的同意,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

7、法律责任(第七章、第38条至52条)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目标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四是,与《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讲义

1、传销的表现表现形式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传销活动的。

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

(1)销售产品的基础不同。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2)入门费不同,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交付任何高额的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它鼓励不择手段的拉人头加入以赚取利润。

(3)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直接与公司签定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传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4)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的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经营经费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帐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5)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产品难以退货。

现行的国务院10文件和国办发55号文件对传销行为进行了界定,对打击传销工作做了部署。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概念上存在认识不清的问题,国务院规定了六种行为,这次条例是以定义的方式和表现的方式用三条作了规定,比六条更准确了。过去呢对传销和变向传销分不清也分不开,解释不太统一。现在条例统一叫传销。这是一个,再一个是充实了工商部门的职权手段,比如说申请冻结资金、网上监管。警戒提示加大了监管的力度,在这些条款中大家可以看到参与传销的分了三种情况,还有对于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比如说政府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了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及其它部门配合基层部门协助,社会共同参与这么一个机制,贯彻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监制等等原则相结合,并且设立了举报、奖励,为打击传销工作有效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保障基础。机制、体制、制度我们觉得都是制本之策,是我们工作中要抓好的。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同时制定和颁布,为工商行政机关打击传销和监管传销提供了法律保护。也指明了工作方向。国家总局在颁发条例中有这么一段话,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打击传销工作中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是对我们新的考验。各级行政工商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的要求,充分认识直销条例是引导健康直销行业的必要性,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们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两个条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职能法律保障。打击和监管直销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长期工作。

在对法律责任的理解和使用上,需要把握这么几点,

一、关于传销的罚则的理解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传销行为的三种人不同罚则,这三种人一个组织者包括组织策划的,再一个是骨干分子包括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第三个一般参加者,工商机关在认定传销行为后需要根据传销人员的行为性质,在传销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危害区别对待,在这三种人的认定上条例只做原则上的规定,为了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一般来说,可以参考这么一条标准是我们认为的一个是组织者都包括些什么,包括在传销中符合组织策划具有核心的和不可替代作用的,如果是单位,单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单位组织从事传销的一般该单位就是组织者,如果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组织从事传销的处于人缘链和金钱链顶峰的,我们认为是组织者。还有的就是在传销组织中财务运营等高层管理人员,可以比照组织者认定予以处罚,这一个是单位做的,再一个是自然人和工商户合伙独资从事传销处于人缘链和金钱链。中间的介绍诱骗他人传销的还有的就是发展人员数量多或数额大影响恶劣的以及在传销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条例规定的介绍诱骗发展人员多,社会影响大,骨干分子可比照24条第2款予以处罚,对于为传销组织进行授课人员参加培训的可以按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进行处罚,第

三、一般参加人员这就是指的其他一些最底层的一些人应该是不具有法人的自然人,工商户个人和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对于一般参加者2000元以下罚款主要考虑参加传销的人员即是受害者同时又是违法者,本条的罚则在罚款数额对组织50万以上和200万以下的处罚,骨干分子10到50万,工商、公安对具体罚款数额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这是要大家掌握的,要综合考虑,要个人的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一定比例的罚款,这是考虑因素在一个对于发展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违害严重屡教不改的屡犯惯犯从严以罚,对于主动终止为法行为的积极挽回损失的有举报他人主动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罚。这是对罚款的掌握。如: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物保管、物货仓行为包括为传销提供产品,提供培训服务也可能包括其他便利行为,还要说一点是工商部们对互联网责令停止外,还要将情况向情况公安部门和电信部门反因,由他们依照互联网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处罚,这是为互联网传销提供服务的,还有的就是本条的罚款数额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

商业贿赂讲义

对商业贿赂的理解和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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