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是要约;2: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是新要约;3:原告于4月1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2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被告通知原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即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