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最佳答案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健康的成年人,另外年满16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来源的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周岁、精神健...+阅读
(一)行刑权的过度分散性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刑权。行刑权主体的过度分散,不利于行刑机关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行刑权的有效行使和行刑效益的最大发挥。另外,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同时行使一定的刑事执行权,不符合权力制衡的现代法治原则,也与法院的相对中立地位不相协调。
在民事法领域,鉴于“执行难”与日趋严重的执行腐败现象,将民事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呼声颇高。笔者认为,在刑事领域,亦有必要实行“审执分离”,取消法院的刑事执行权,这样不仅可以使刑事权力的架构更趋合理,还可以消除“审执不分”带来的某些弊端。 例如,在目前体制下,法院享有财产刑的执行权,一些刑事法官在决定缓刑的适用时,往往与被告人能否缴纳罚金相挂钩,这显然违背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和宗旨。
(二)行刑权的非均衡性 国家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及行刑权,这四大部分相互依存,同等重要。 但就我国现状而言,行刑权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受到充分关注。难以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形成有效的制衡和协作关系。在我国,监禁刑是适用最为普遍的刑种,但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犯罪人被判刑入狱,就意味着正义的实现,很少有人关注大墙背后的行刑状况。
至于管制、缓刑等开放性刑罚措施,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长期以来存在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甚至于许多人误认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就“没事了”。 直到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启动,这种局面才逐渐有所改观。 刑罚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刑的效能。如果刑罚执行不力,即使是公正的量刑判决,也难以实现预期的刑罚效益;同时,在刑罚的设定和裁量时全然不考虑行刑效果问题,势必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我国现实的刑事法运作,主要表现为一种单向运作模式, 即犯罪态势制约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制约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制约刑事执行;作为刑事法运作最后环节,刑事执行处于消极和从属的地位, 难以对其他环节发生影响和作用。储槐植教授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出健全的刑事法运作机制应是双向制约关系,我国目前这种单向制约的机制是有缺陷的。
[ 1 ]欲改变这种局面,必须重新认识并着力提升行刑权的地位,适当强化行刑权对量刑权等的反向制约作用。由此出发,法官在刑事裁决中确定刑种和行刑方式时,不仅应当考虑行为人已然的罪行,也应当考虑其人格状和再社会化问题,甚至应适当考虑监狱的容量问题。 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有的还实行了由社区矫正官员向法官提交量刑人格调查报告的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裁判同刑事执行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也有些地方进行了类似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量刑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在未来的刑法及刑诉法再修改中,可考虑将此种做法予以立法化、制度化。
(三)非监禁刑的执行缺乏专门化和专业性 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执行系统,也没有形成类似于西方的缓刑官、假释官那样专业化的社区刑罚执行队伍,这大大地影响了非监禁刑的行刑质量。
在现行体制之下,除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外,缓刑、假释、管制等非监禁措施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公安系统内部没有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刑事执行工作,实践中一般由基层派出所执行刑罚。 由于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侦查、治安保卫等职责,任务十分繁重,在非监禁刑的执行方面往往力不从心,同时,过多地承担教育改造职能会分散公安机关的精力,影响其履行法律赋予的主要职责。
此外,从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分工与制约关系看,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让其再承担部分行刑职能,不利于体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非监禁刑执行体制的不健全反过来制约着非监禁刑的适用。按照现行体制,人民法院在适用缓刑和假释以及监狱在提请假释时,均要征求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意见,而公安机关因警力紧张、无力承担监管改造任务,常常作出否定性的答复,这在客观上限制了非监禁刑的适用。
假释适用受公安机关意见左右的这种状况,被有人称之为“释与不释,公安在管”。
(四)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作为行刑职能主要承担者的监狱系统,是一个具有高度封闭性的机构,而在一个高度封闭的环境中,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同时,罪犯的人身置于狱方的直接控制下,其权利易受到监狱及其管理人员的侵犯。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刑权的监督制约,以保障行刑公正、防止行刑权滥用。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监狱行刑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基本上在各监狱都派驻了从事行刑监督的检察人员,他们在维护罪犯权利方面担当着重要职责。 但是,从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监督状况并不尽人意,相当一些行刑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如应当交付监狱执行的却放在看守所、应当收监的而不收监、法院责令被告人判前预交罚金等。行刑权失范、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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