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 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e68a84e799bee5baa631333335333762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 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 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 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 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 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 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 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职工 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 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 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解决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2.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工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按照“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协商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商讨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 合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依法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签订的综合性集 体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或双方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应有控制 指标和技术、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
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集体合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责任、义务和事项。双方应就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现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 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规定工会应指导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