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范文学习范文大全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怎么理解

03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十九条帮助你大幅提高效益的准则]1.每天做一个--用这个来安排你的日子,但不要过于死板,要保持灵活性。 2.为考虑之中的事情按主次列一个表,衡量它们的重要性并且有地对待。 3.对你面临的每一个新任务问一句,谁是...+阅读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怎么理解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

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

保障机能自从和罪刑法定原则共生以来,毕竟只有不足二百年的生命历程,与具有长达数千年历史的保护机能不可同日而语,仍需要精心呵护和照料。由于 “刑罚实际上是双刃器。它通过损害法益来保护法益” ,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与国家刑罚权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国家刑罚权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既然往往被视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的象征,那么,国家在保护大多数社会成员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下,将刑罚的利刃很容易地指向公民个人自由权利。因此,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且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强调,而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历史价值之所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不容否定,在我们今天中国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尤为显得紧迫和必要。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其立法精神是倾向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但在第79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 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废止了类推制度,成为我国刑法修订和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法律上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刑法近代化作出了再次努力,其意义非常重大和深远。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 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刑法在通过惩罚违犯社会生存条件的行为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时候,它是以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法典(尤其是刑法典)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贯穿1997年刑法修改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并且全面贯彻落实其各项具体要求,表现在:

1、废除了原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只能用刑罚惩罚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而类推制度恰恰是惩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的,尽管我国曾经对类推制度的适用作了严格的控制,但从其本质上讲,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对立的。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第一件工作必然是废除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修改引起世界瞩目,不仅是因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更是因为再次废除类推制度。

2、再次明确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确认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刑法有溯及力。原刑法也曾经明文确认这一原则,但在随后颁行的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中,却出现了容许刑法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有条件从新原则”、甚至“从新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再次明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要求,也就意味着今后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在溯及力问题上不能再采取允许刑法溯及既往的从新原则。

3、在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确定化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条文由原来的192条增加为452条,净增加260条,其中分则部分的条文增加了247条。分则条文增加主要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分解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三个“口袋罪”,具体罪名从一百多个增加到四百多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化的具体要求。另外,所规定的每个具体罪名之后都有明确的法定刑,至少有一个包含多个刑种或刑期的量刑幅度等等。 但是,如果考虑到1997年刑法修改工作理论准备严重不足的情况,刑法理论界在有关类推制度保留或者废除争论的深度和广度,竟然都远不及上个世纪初沈家本与张之洞论战水平,考虑到在上个世纪初在沈家本主持下我国曾经谋求过刑法近代化的历史事实,对照现行刑法,不难看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再次努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中国刑法来说,近代化仍然任重道远。集中体现在,作为近代刑法实质性标志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起点,其法律地位的确立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和遗憾。 首先,现行刑法第三条开宗明义地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貌似全面和辩证的表述方式,与费尔巴哈的否定句表述方式相比,恰恰失却了罪刑法定主义所一再强调的限制、规范和控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法治精神和价值底蕴,没有赋予现行刑法以近代刑法必然蕴含的保障机能,使刑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由大宪章。认识水平仍然与刑法学界普遍存在的通行观点相一致,仅仅停留在将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为犯罪与刑法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近乎望文生义式的表层,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第二,现行刑法第二条仍然沿用原刑法条文表述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一切就是所有,就是一个不落,这就更加明确地表明现行刑...

关于志向的名言解古代格言有关志向和思想方法意思欲穷大地三千

欲穷大地三千界,须上高峰八百盘。 直译为:要想看到大地三千里方圆的地方,就要登上有八百盘的高山。 隐含的意思是: 站得住高才能看得远。 燕雀不知天地之高大,坎井不知江海之辽阔。 直译为: 象燕子和麻雀这样的小鸟就不会知道天地的高大,象坎井这样的水面就不会知道江海的辽阔。 隐含的意思是: 不要故步自封,视野开阔的人才能知道的东西多。 水有源,故其流不穷;木有根,故其生不穷。 直译为: 水因为有源头因此长流不息,树木因为有根基才能生生不息。 隐含的意思是: 基础牢靠的人才能长足进步。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 直译为: 人事间的事情有新陈代谢,往来的事情将分为古代和现代 隐含的意思是: 人间的事物是不断的变化的,现在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会发生变化的。

圣人千虑,必有一失;愚人千虑,必有一得。 直译为: 圣人考虑一万个事情也会有遗漏的,再笨的人对一个事考滤一千次也会有一个心得。 隐含的意思是: 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直译为: 知道别人的人有智慧,知道自己的人聪明。 隐含的意思是: 一个人不但要知道别人的优缺点,而且要知道自己的优缺点,这样的人才能既有智慧又聪明。

延伸阅读:

改变自己的九条建议改变自己的九条建议 一、不沉湎于过去,只活当下 《功夫熊猫1》中一句话说得好:“Yesterday is history; tomorrow is mystery; today is a gift. That's why it's called the...

九条理财格言金融人士给的九条理财格言! 一、尽早起步 越早开始,越多收获。 假设有人从20岁开始理财,30岁那年取出本息,他每年存一万,连续存款十年,利息3.5%,计算复利,十年后本息可以达到121419...

怎么理解共鸣【仪器和器材】 共振音叉(440赫兹音叉一对,其中一个音叉的叉股上另附金属卡子,用来改变频率),共鸣箱,音叉槌,吊在线上的轻质小球。 【实验方法】 1.取下套在叉股上的金属卡子,把两音...

如何理解劳动的社会性从与自然相对立的含义上来说,所谓“社会化”指的就是从自然的变成人类所特有的,人类正是通过生产使自己越来越远离动物界和动物性。人类生产从原始的采集业、狩猎业、渔业发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是什么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

怎么说三十岁生日感言今天是我三十岁的生日。“三十而立”。过去常常会想人生到三十岁是什么样的呢,也会常常问自己到底要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呢?答案随着飞奔的日子逐渐的蜕变,逐渐的清晰,逐渐的豁然...

如何理解劳动的二重性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创立的,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大贡献。第一,劳动二重性理论为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第二,劳动二重性理论为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怎么理解大学生是普通劳动者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高校毕业生的总体就业期望有所降低,但潜在的“精英意识”,使得很多学生仍将眼光仅仅放在发达地区、大城市、大公司的职位,而不愿“委身”于民营中小企业,也不...

交通违章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