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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解读

03月01日 编辑 fanwen51.com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第一章]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阅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改解读

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对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 为了便于公众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本次修改的有关内容,现就本次修改的背景、基本情况和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修改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道路包车客运需求大幅增长,各种包车客运形式不断涌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出行需求。截止2011年,我国包车客运客车近12万辆,比2006增长70%,包车客运已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一个重要增长点。同时,随着包车客运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包车客运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空白包车证满天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象,导致包车客运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为加强包车客运管理,交通运输部先后联合公安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等文件。2012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也对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因此,交通运输部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要求相适应。同时,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下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制定了《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要求》,编制了《包车客运标志牌二维码识别软件》。 修改情况说明 原《客规》中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十二、六十三和九十条,本次修订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修改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及管理机构 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二款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第三款为“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现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第三款删除。 修改理由:把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修改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同时把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机构明确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得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管理权限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使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由县改为市,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删除客运包车回程载客在客源所在地进行备案的要求,统一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及管理职能,有利于加强包车客运属地管理。

(二)加强省际包车客运信息化备案管理 原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第二款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现将第六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修改理由: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省际包车客运备案管理,促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升级。通过建设完善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包车客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一方面有利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省际包车客运的运行情况,科学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加强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包车客运企业通过互联网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包车客运市场的现代化、规范化程度。

(三)加强客运包车违规行为处罚 原第九十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

7月1日要实行新的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是否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交通法规

2018年的新交规说明了持有C1驾驶证,如果在实习期内(从你领驾驶证那天算起的第一年)被记分但没有达到12分的,不会延长实习期,也不会重新学习。除非你在实习期内被记满了12分,那么你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会被注销。而且如果你的驾驶证是C1,但是再记满12分之后,被注销的驾驶资格证是C2, 即不是属于你的最高准驾车型的(C1),还应当按照规定,注销你的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即C1。 扩展资料一【延长实习期的情况】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所以,延长实习期的情况在C类驾驶证是不存在的。扩展资料二【注销驾照和吊销驾照的区别】注销驾照:可以理解成,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如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未换证、实习期扣12分等。

注销后再次申请驾照,没有时间限制。吊销驾照:发生重大的事故,如酒驾,进行的行政处罚,而且吊销后需要在两年内不能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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