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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03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2017年医保报销比例]国家针对医保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大家了解2017年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吗?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讲解2017年医保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1】 1、门、急诊医疗费用...+阅读

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门诊报销:60%。

住院报销: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80%、90%。

二次报销: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方案,2017年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元。

通知里指出,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同时,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参考资料:医疗保险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

2017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2017年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和100元的大额救助金。办理退休后,每年只需缴费100元大额救助即可。今年的缴费金额总计为1285.36元。

男性满60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女性满55周岁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2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具体补缴金额,需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进行核定计算。

医保卡不能在药店购药

办理

法定劳动年龄内为参保年龄

参保人群指在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

据了解,本市户口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3.3厘米)彩色照片2张,初次参保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二楼灵活就业窗口办理;异地户籍人员,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到医保中心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时,一定要详实地登记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以便于在需缴费前及时通知。

办理手续

1、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早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人人医疗保险证、卡和专用处本。

2、核定缴费:市医疗保险局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登记情况,按规定核定,填报《缴费核定单》。

3、缴费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市医疗保险局加盖核定专用章的《缴费核定单》,直接到市地税征收局纳税大厅缴费。费票由市地税征收局传到市劳动结算中心,市劳动结算中心传到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每月定期向劳动结算中心传递一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数据。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可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缴费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均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大致为最低缴费年限男不低于25-30年;女不低于20-25年。在基本医疗博爱西安制度实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缴费的累计年限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的组成部分为下岗职工,年龄结构较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年龄35-40岁占44%,41-50岁占40%,50岁以上占16%。10-1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即10-15年以后,他们中大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不再缴费,享受医疗待遇。10-15年间缴纳的医疗费为7-8千元。而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仍然负担其6%左右的医疗保险费。破产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时一次性交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大致为7-8千元,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相比相对较短。另外,一些用人单位退出或长期休病在家的城镇居民,也属于灵活就业人群,他们参保后使用统筹基金较其他参保职工多。从以上分析看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10-15年达到法定年龄后,不再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参保单位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相比,显然不公平。这样一些用人单位为减轻负担,逃避责任,可能会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推向社会。医疗保险强调双方负担,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公平性。因此,专家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达到实际缴费年限,同时年龄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参照单位退休人员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5年左右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国家制定政策,全面保障自身权益。

2017年上海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是什么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二)服务费用的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七、其他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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