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的格式]复函一般用于答复某问题的回复函,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复函的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复函的格式: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阅读
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
一、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界线1 施工承包与非法转包的区别
(1)施工承包人概念 承包人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质等级,通过投标和邀请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施工组织。
(2)非法转包的认定 a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b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俗称化整为零;c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d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e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承包人在实施非法转包时,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等进行谋利,即使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包或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包给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即使从中未获取经济利益的,其性质也认定为非法转包(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无特定资质或低等级资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2 分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别
(1)施工分包人概念 承包人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
(2)专业工程违法分包的认定 a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b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c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d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e 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专业工程违法分包从量上做出界定,也是人们从实践中探索的科学总结,应当引起业内外人士高度重视。
(3)劳务作业企业违法分包的认定 a劳务分包企业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b获得分包的劳务企业实施再分包的;c劳务分包企业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的;d劳务分包企业自行组织大宗材料或主要材料采购的;e劳务分包工程单项合同金额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建设部在2003年7月11日颁布《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整个劳务作业层划分为13个系列,例《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均分为一级、二级。注册资本金分别为30万、10万以上(除脚手架搭设作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为50万、20万以上),其余系列均不分等级,企业注册资本全均为30万元以上(除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
13个系列单项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量化的规定,是与现阶段劳务作业的综合能力相匹配,劳务企业不顾自身现状违反上述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构成违法分包。
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界定的相关依据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4 部门规章的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
在怎样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布,同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对总承包单位的发包或转保有明确的界定,现摘录如下: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与转包怎么区分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分包与转包有什么规定
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
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具体要求有以下几项:
1.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分包是允许的,但不允许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禁止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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