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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后国定资产如何拍卖

04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固定资产报废了账务怎么处理]直接报废的会计处理(货车被偷走,没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同时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这样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的会计处理和纳...+阅读

报废后国定资产如何拍卖

报废后国有固定资产,走评估手续,转入拍卖行拍卖。非国有固定资产可以自行拍卖。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拍卖业务刚刚开始,拍卖市场建立的也不多,还没有形成网络,整个市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尽管这样,拍卖程序已经形成,主要是:

(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7)资产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并进行公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整体资产产权拍卖,购买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换发执照和向财政、计划、物资、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扩展阅读: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

固定资产报废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审批程序:(由申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超过的部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神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2、出售

(1)资产价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3、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4、报损

(1)产权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账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是什么

展开全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

(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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