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讼离婚的程序]第二次诉讼离婚程序和第一次其实是一样的,一般都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和判决。第 一、起诉阶段。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阅读
诉讼离婚有哪些程序
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
一、原告起诉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主要包括: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或夫妻关系证明书。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特别提醒: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 桓孀鞒鍪槊娲鸨纭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 同时,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不管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另一种是法院指定,即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2、 证据交换的时限 证据交换实现的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应实施的开示证据行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时限规定为开庭审理之前。但是,针对新证据问题,我国又设计了再次的证据交换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新证据后,提出反驳,法院会指定时间进行证据交换。 如,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交换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等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都不能主持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 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定程序不得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合理由进行修改。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5、证据交换的次数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法院会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正据再次举证反驳,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会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四、庭前调解 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
起诉离婚程序有哪些
起诉离婚程序有如下: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2、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4、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 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关于离婚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诉讼离婚的程序包括起诉、调解、判决三个阶段,相关的程序适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1)起诉 离婚诉讼必须由夫妻一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调解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此部分内容在前文中已有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3)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解决纠纷。判决应以开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条件及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同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对于双方感情未真正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结果无论是否准予离婚,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上诉,如在法律规定的15日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便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 对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进人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依一审准予判决的结果,与他人再婚。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如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否则应依法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必然不会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二审法院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即意味着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一并处理。 但因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不服,将失去上诉的权利,所以二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进行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生效,双方的夫妻关系即已解除,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可能已基于离婚判决与他人再婚,所以即使生效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有误,或发生变化,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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