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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和廉租房合并,统称公租房【1】
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据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廉租房与公租房合并成为公共租赁住房【2】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江南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后,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受益最大群体。
根据新政,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稳定收入、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毕业未满5年的本科以上新就业人员,都可申请政府筹集的公租房。
与原《办法》相比,大大降低了对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的限制。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颜江介绍,以前,新就业人员想申请公租房,所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方可申请: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在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按时为职工缴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200人以上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
新政取消了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200人以上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这一规定,这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颜江说。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新政规定凡是在本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年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申请政府筹集的公租房。
在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奖励或属于技术人才的,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至2年。
而以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主要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只有特别优秀的方可申请政府筹集的公租房。
在费用方面,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统一为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统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颜江介绍,原租金收取方式为一刀切,都由承租对象直接交纳,若部分承租户拒绝交纳租金时,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手段使其补交或退出。
为此,《办法》根据承租对象困难程度不同,实行租金减免和租补分离两种方式,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人才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直接交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则需先足额交纳市场租金,再由财政部门给予50%补贴。
住建部详解廉租房公租房并轨最新政策【3】
住建部等三部委昨日发布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在今年4月就实现了公租房、廉租房一张表申请。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三部门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
在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之前,廉租房主要针对具有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主要是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北京市公租房管理相关办法,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实现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部分打通了廉租房和公租房之间的隔断。
目前,北京市城六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40元,城六区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
而具体到公租房,则又有六个档次,符合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含)以下等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有不同程度补贴,共分六档,补贴金额最高可达房租的95%。
预计未来补贴标准将更为简单明了。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7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昨日就公租房并轨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1问: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何要并轨?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平行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分别排队,申请人不容易搞清楚自己适用哪种保障方式,导致申请不够方便。
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
如果廉租房或公租房房源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剩余,受限于两项制度准入门槛、保障标准不同,不能调剂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闲置浪费。
2问:公租房租金如何确定?
答:对于公租房租金,三部委要求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
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3问:并轨后廉租户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答: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不会减少。
一是地方政府将原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租房建设;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
二是中央补助这一块,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租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廉租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是否削弱?
答:并轨后,对公租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减。
土地方面,并轨前,廉租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租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财税方面,并轨前的廉租房和公租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
融资方面,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5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有关规定,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6问: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如何轮候?
答:《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房保障对象。
此外,对并轨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定轮候规则,保障住房状况最差、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7问:公租房租金收取补贴方式为何不同?
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做可以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公租房和廉租房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