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办理结婚证需要走什么程序]你可以先去照相了,结婚证件照大概4张吧,你可以多洗几张,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要两张,准生证要2张. 还有记得带上双方的单人照. 还要9元钱就可以了.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阅读
结婚登记的性质是什么
婚姻登记性质
(一)婚姻登记是非许可登记 登记行为的分类研究以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确立为立足点,从而将登记行为归纳为许可与非许可两类。许可与非许可类登记,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是否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 许可类登记存在事先预设的法律禁止,禁止相对人未经事先登记迳行从事某特定行为,相对人的行为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而非许可类登记通常不存在预设的法律禁止,未经登记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义务。
(2)许可性登记为事前抑制,其目的在于通过预设法定条件以及事先审查, 从而保障对公益的无害;而非许可类登记的目的则因其性质而各有不同,有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安全, 有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意行为追加公共意志的认同,以维护善良风俗。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 有观点认为,尽管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的定义,但也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的登记仅是一种确认,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决定结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行政机关不能决定也不能干预这种行为。如果我们把结婚登记当成行政许可,容易助长行政权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余延满教授认为,结婚登记显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除上述理由外,还在于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以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凡依法须经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即开展活动的,即属违法,行政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结婚登记并不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结婚登记绝不意味着赋予登记的 当事人以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与资格;当事人即使不登记亦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并不构成违法,也正因为如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而给予行政处罚。 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并非许可当事人可以结婚或离婚,现实中之所以会存在行政许可之说,与我国《婚姻法》坚持婚姻登记成立原则有关。事实上,婚姻登记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生效力。该登记行为是中立的,并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而只是对当事人婚姻状况进行如实的记载。这与行政确认行为的中立性是一致的。因此,说审查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更为合适。当然也有一说,婚姻登记机关为了对婚姻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婚姻登记既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又作为法律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非许可登记又可以分为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和作为法律行为的非许可登记。 作为事实行为的非许可登记具有如下特点:①符合要件的登记行为完成时,相对人的登记义务即告履行完毕。②登记后,相对人的行为不以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意思表示为前提(即相对人无须行政机关的认同便可进行相应的活动)。③登记的意义在于为行政行为的作出提供信息与事实依据。④行政机关对登记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如判明该信息是虚假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作为法律行为的非许可登记,此类登记主要涉及对民事权属与民事关系的法律确认,如: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抵押登记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登记行为可以分为两类:①作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登记。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②特殊效力构成要件的登记。 如《担保法》第43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登记是动产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构成要件。 婚姻登记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自己结婚的事实登记在婚姻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该行为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结婚事实予以固定,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另一方面,登记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并且产生公示公信效力,使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具有更强的绝对权特征,也可以说登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紧随婚姻而存在。因此,可以作出这个结论。
(三)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生效要件的非许可类登记 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非许可登记。 依据现行的婚姻法,该观点是正确。但如果细加分析,可以发现该观点是不准确的。 该主张与私权自治原则相冲突。基于私权自治原则,结婚,为男女双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双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入之必要。简单地以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生效要件,则是公权力对私权的粗暴干预,况且登记不是婚姻的全部。 婚姻关系兼有相对权与绝对权之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有了登记或其他公示,婚姻关系才具有绝对权特性,才可以要不特定的人要尊重婚姻,但是否登记影响不了婚姻关系的相对权性质。相对权的效力源于当事人间的合意,没有登记不等于当事人没有结婚的合意,更不能以没有登记否定婚姻关系的相对权效力。因此,在讨论婚姻成立时,应作出区分,一是婚意的形成,...
结婚程序的类型有几种法定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结婚程序的类型有几种
结婚程序亦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仪式制是指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结婚仪式有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三种。宗教仪式是按宗教要,由神职人员主持的结婚仪式。世俗仪式是指按民间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通常均有主婚人和证婚人参加。法律仪式是指依法在政府官员面前举行的仪式,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仪式。
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须接受法定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程序,而不必举行举行仪式。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并且日益为许多国家所肯定的结婚制度。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是登记婚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才能成立,两个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
二、法定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
1、要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有关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编制。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编制。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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