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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

09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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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适用范围是:

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

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我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什么特色

影响一:保险公司部分“刚性需”目标客户被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原《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为了给职工提供工伤保障,有效规避因职工工伤而导致的赔偿和纠纷风险,往往会在保险公司的公关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价格适中、保障灵活的团意险。影响二:保险公司团意险24小时保障的卖点“缩水”原《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规定。

正因如此,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因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不断,而纠纷的主要争论点就是事故的性质是否定性为工伤事故。作为保险公司,正是看准了这个工伤保险的覆盖盲点,极力地向用人单位推荐团意险,说服用人单位购买团意险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满足职工非工作时间、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保险保障需,帮助用人单位转嫁风险,减少纠纷。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此一来,原来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诸如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上下班发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等争议的问题便不复存在,职工一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只要符合条件,自然就会被定性为工伤事故。

因此,保险公司原来主要卖点之一的“上下班途中的补充保障”也就不再是商业保险专属的卖点,出于此方面考虑而投保团意险的用人单位,自然不会再考虑多出一份钱来购买团意险。影响三:商业保险不再具备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充作用

河北省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什么规定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日期:2006-10-1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إ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إ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إ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缴。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إ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季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定期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إ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إ

六、各设区市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的15%留存,滚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垫付。إ

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إ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إ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إ

八、做好新旧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其中:2003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申请人已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漏报、瞒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超过申请时效的,其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إ 《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市、县,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إ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制定本地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制定费率调整办法,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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