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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使用的办公系统和软件都是什么的

10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思考]内容提要 工业化、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大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占用一部分耕地,但如何防止盲目滥占耕地,防止侵占农民利益,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面对巨大的超...+阅读

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使用的办公系统和软件都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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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4、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8、土地税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9、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请问一份完整的土地征转卷宗都包括那些材料?土地出让的卷宗呢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

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 ① 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

(一式5份,用于报卷) ② 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

(一式5份,用于组卷)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④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⑤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 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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