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2018年1月1日以后的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
(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一式两份)
2、双方均为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
(1)《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和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一式两份) 注:新政策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仍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