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 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社会各方 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 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围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等事项,组织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事业单位、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非本村户籍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邀请相关政府 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协商。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传承乡 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发展群众文 化,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倡导和 培育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发动村民和驻村企事业单位 等开展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化的管理维护行动,推动村民 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和良好风气。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纳入乡、镇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加 强与乡、镇网格化管理的协同联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影响农 村秩序和妨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农村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村民自觉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反映诉求和解决矛盾纠纷。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推进建立村民委员 会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