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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新生儿夭折如何索赔

01月0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成为民事诉讼原告的条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换句话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判断出生的标准是胎儿脱离母体并自 主呼吸。这里的脱离母体一般指断脐,自主呼吸是指胎儿自然而言出现的呼吸,或 是经常规处理或抢救后出现的呼吸。胎儿断跻并自主呼吸前死亡,叫作“出生时是 死体”,之后死亡的,叫作“出生后死亡”。 仍在腹中的胎儿和“出生时是死体”的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胎儿死亡的,以胎儿的父母为 原告,可主张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丧葬费;胎儿出生后(即新生儿), 如因过错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新生儿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由婴儿的父母 等法定代理人代理他行使权利;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是因医 疗机构的过错引起的,婴儿的父母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包括精神赔偿), 还可以主张婴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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