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2004年条例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为2004年外,以后逢3和逢8年份为经济普查年。
经济普查(Economic Census)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普查对象普查的对象是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重大意义第一,开展经济普查,是掌握国情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开展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统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第三,开展经济普查,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今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乃至实行电子政务提供抽样框架和参照系;为今后做好周期性普查与经常性抽样调查的衔接摸索经验。同时,积极采用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一般规则相衔接的统计指标、调查方法和标准,为下一步统计改革打下基础。第四,合并进行经济普查,是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次改革普查制度,使普查的项目和次数都比以往减少,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周期安排也更加合理,不仅减轻了基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填报普查表的负担,而且提高了普查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比性,有利于推进统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