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إ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إ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إ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إ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إ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إ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إ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إ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إ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إ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إ 第五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إ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إ 第七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إ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إ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إ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إ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إ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إ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إ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إ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إ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إ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إ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إ 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