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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02月2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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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转让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原权利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始无权处分。如不动产共有人未经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

(2)转让人本有权处分,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 如不动产买受人取得不动产后再将该不动产转让,但前转让人撤消合同或前合同本身便无效。

应该注意的是,无权处分往往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为处分,如若以处分权人的名义为之,便是无权代理,自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二)、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惟有在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存在等价有偿交易行为且交易行为须为有效时,才发生善意取得的适用。

(三)、受让人须为善意信赖登记

(四)适用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凡是能够自由交易并须通过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的,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具体来说,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下列几种情况:

1、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对象。然而,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37条、46条及《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得为转让、抵押,其方式主要为买卖、设定抵押权或其他合法方式。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得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的房屋自得随同移转。

2、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1、3

6、3

7、38条及《担保法》34条等可知,我国房屋得为自由转让、设定抵押。 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但由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登记部门的登记,因此不得使用善意取得。

另外,因为我国目前登记不完善,农村一些房屋并没有登记,因此,这些房屋自是无法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3、林木。依据我国《森林法》15条《担保法》34条、42条规定,林木可自由转让、设定抵押。 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是什么时候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首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承担共同的义务。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肯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106条首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第三人善意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1、让与人对让与的不动产物权无处分权。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审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案件中,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物权时是善意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不动产物权。 笔者认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金钱支付给出让人。因此,受让人无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交易之不动产物权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在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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