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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的权利法律有什么规定

02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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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的权利法律有什么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自然和人为危险因素的存在,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人为的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 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在 矿山井下、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的从业人员,一 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矿瓦斯突出、冒顶、坍塌、 有毒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和处置 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就是第一位的。 因 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后撤离作业场所。”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明确以下4点:一 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 据。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现场。四是这项权利,不 适用于某些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如飞机、船舶和车辆的驾驶人 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自己的岗位。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怎么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独立列出“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条件较为具体和明确的、通用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法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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