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由于涉及劳动合同这一特殊的履行方式——劳务, 从而变得相对特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发生溯及力。 从劳动合同被解除的那一刻起,劳动关系被解除,双方不需要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1)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 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的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 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 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2)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平等协商;三是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四是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 劳动者或用人单 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 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 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 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 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 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国合同法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哪些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即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他有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决定的,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
一、法律允许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主要是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 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在合同成立后因情事发生变更致其获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已无必要,其已不再需要定作物时,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如不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强制使其必须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仅于定作人不利,而且对整个社会资源亦是浪费。 因此,应当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要求,避免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报酬,而其获得报酬的前提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如承揽人能获得因定作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补偿,对其自身利益毫无影响。 另外,承揽合同有它自己的特点,即承揽人面对的往往是众多的定作人,其中一个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定作人则不同,他一般不可能同时签订几个内容相同的委托加工定作合同,面对的只是一个承揽人,加工定作物往往又是为了满足定作人自己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对定作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承揽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及方式 依据本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随时”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因此,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随时予以解除。但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则定作人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因此,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开始工作,定作人均可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则规定,定作人必须在对承揽人进行损害赔偿后才能解除合同,但大多数国家均与我国规定相同,即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为无条件的,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如果规定定作人必须在赔偿承揽人损失之后方可解除合同,在赔偿前承揽人仍应继续其工作,在赔偿后方可停止,这虽然能保障承揽人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但对定作人却十分不利,况且承揽人还可以以留置权(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法定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定作人解除合同是绝对无限制的,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限制是时间限制,即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之前,在承揽人没着手开始工作以前,定作人自然也能解除合同,但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因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终止,使其不再继续进行,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此时,定作人应接受工作成果,而不能再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明确规定这一条件,但在适用上理应如此。 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以向承揽人为单纯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承揽人同意,亦无需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法。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权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应当停止承揽工作。
三、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定作人向承揽人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工作。
(2)如承揽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合同法》第268条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定作人解除合同应负的责任,即在造成承揽人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若无损失则无赔偿。承揽人要求赔偿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大小要负举证责任。 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 至于定作人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范围如何,德国《民法典》第649条规定,定作人需赔偿的损失为承...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在法条中是怎么体现的
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而非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因而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且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不真实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既可以由一方享有,也可以双方都享有;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 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关键要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此,归根到底,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但是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条件成就,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另外,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 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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