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理商制度的完善论文]我国代理商制度的完善论文【1】[摘 要] 鉴于我国目前商事代理中出现的代理形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统 一、代理行为无法可依等诸多现象,尽快完善我国的代理商制度成为商事立法...+阅读
完善的农村会计代理制的工作程序应该是怎样
做好村(组)资产及有关账务的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点票据、有价证券、货币资金等财务资料,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重点抓好出纳库存盘查、固定资产清理,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以自查自报形式如实填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期5天),接受村民监督。 2、账务移交。编制移交清单,实行委托代理。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3、会计电算化。由区政府统一购置主要的办公设备和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4、定期报账。账务移交后,村级(经济联合社)按月报账,组级经济合作社)按季报账。 各村(组)每月(季)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本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报账前,各村(组)必须完成上月(季)的现金、银行存款出纳记账工作,填写财务收支月(季)度报账表,交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复核并签名后,由出纳(报账员)将上月(季)收支单据和库存现金等送到镇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和清点手续。
各村(组)可将出纳月(季)度结算起止时间设定为上月(季末月)26日至当月(季末月)25日。组级报账由村级报账员(出纳员)收集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统一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可以沿用一届的村财务管理制度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信用社)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一条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
村集体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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