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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03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以致产生主体错位。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未...+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呢

1、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不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设立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分确定为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相应的村民小组所有,由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经营、管理;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不同意的,该土地仍归本村农民集体所有。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将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条件,做了特别限定。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一级实际控制的情况。

承认这些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有利于稳定当地的农村土地关系,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经济。当然,并不是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都享有土地所有权,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村民小组一级要有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过村农民集体的表决同意,可以在村民小组一级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享有土地所有权。

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地区的村民小组,既无组织机构,又无法人资格,也无独立账号,其财务一般由村直接管理,不具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的条件。而且,这些地方的普通农民对确权给村民小组的要求也不强烈,他们认为确权给谁都无关紧要,只要其已经得到的土地实际利益(如宅基地、承包地)有保障和相对公平即可。此外,经村农民集体表决不同意在村民小组一级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尊重多数人意愿,确认土地仍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实际上,将村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这样能够减少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稳定农村土地关系。

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节约耕地尤其是节约良田。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土地管理的“两个最严格的制度”,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民以食为天”,农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人口多,农产品需求巨大,但人均土地较少,如果耕地面积再减少必然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社会稳定。目前,我国一些县人均耕地已经低于0.8亩的国际警戒线,我们必须防止这种趋势继续扩大。非农用地盲目扩张使耕地减少,会给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与资金和劳动力不同,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单项的,非农地返农的成本很高。

而且,由于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通过加大投入提高土地农业产出率有限;通过宜农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来扩大耕地面积的潜力也不大。因此,要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要按照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要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征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节约用地的具体要求,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要求,把节约用地的工作抓紧、做好。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相互配套的。耕地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严格保护耕地。

但仅有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不够的。即使不增加耕地占用,也不能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计划外增加建设用地。这两个制度配套进行双边约束,实际上对整个土地管理提出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目前在个别城市建设中,对农地占用仍存在不少问题,而且一些地方存在建设用地粗放利用,有的甚至是闲置浪费。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粗放型的用地方式。只有节约用地,才能保护耕地;反过来,只有保护耕地,才能“逼出”一个节约用地新局面。为此,一要加大投入力度,深挖潜力,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废旧厂矿整治、村庄改造、旧宅基地还田、利用闲置和闲散土地等途径,扩大耕地再造规模。二要集约用地。要科学规划,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主线,推进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

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尽可能地少占耕地尤其是良田。三要减少农田抛荒,推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三界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有什么规定

十三界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有新规定 :一、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是本经济合作社的一个或多个农民”。这些要求纠正了以前的一些模糊概念,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的权益,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明确和落实。

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这就意味着今后不可能再频繁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同时也要求我们,新一轮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必须更加慎重、更加科学。

三、“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这表明节约用地制度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新一轮规划由于城乡用地总规模受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缩减必须相挂钩。因此,这就要求以“两分两换”为标志的农居点及工矿用地复垦工作必须加速推行。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严格的标准和优惠的政策来鼓励节约集约;二是以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监管来规范节约集约;三是以典型的引导和市场化的手段来强化节约集约;四是以制度创新为先导,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四、对农村土地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及时进行,确保登记发证全面及时。但这项工作难度较大。针对这一问题,大家提出:一是广泛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二是完善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规定;三是加强组织实施,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攻坚;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办法,总的要求是,今后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到批准一户、验收一户、登记发证一户。特别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信息库,及时、动态地对宅基地登记情况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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