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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03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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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包括哪些

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面对目前的立法状态,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展开实践探索,寻求行之有效的操作途径,以准确把握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对不同的重整主体,各地法院一般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可,不作其他方面考察。 然而,当企业破产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职工、债权人群诉群访时,法院为稳定大局,会给予重整更多关注。观察各地的成功案例,可以发现重整企业以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企业居多,其中尤以上市公司最为常见[1]。 第二,对重整能力,大部分法院并不重视,其启动程序更多着眼于平复眼前矛盾,如安抚职工等,对运行效果不作判断;但也有法院通过研究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对此提出要求并展开了可行性研究。

第三,对重整原因中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大部分法院仍依“资不抵债”作出判断,其界定与破产原因无明显区别。 第四,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各地法院均不施以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

司法实践中起诉有哪些注意呢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

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

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自侦案件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哪些方面呢

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犯罪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侥幸、畏罪和对抗心理,更由于其久居官场,心理表现复杂、多变。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对此,应加强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司法实践对时效如何处理

一、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宜昌律师寇志中 13986 7904 08)

二、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 第

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 第

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第二,分期履行借贷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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