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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可能是受家庭或身边的同学朋友所影响,也可能受周围的社会环境所影响 父母应加以正确的引导 三、正当防卫: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由于该少年未满16周岁,因此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五、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采纳哦
我国有哪五部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详细请见下文——————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的通知: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工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质检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厅)、体育局(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中国关工委、教育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等单位决定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
我国在校学生有2亿多,他们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他们能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兴旺发达和兴衰成败。当前,由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有些学生学习紧张,生活枯燥,处于超负荷状态;有些学生缺少体育锻炼,造成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下降;有些学生心理脆弱,缺乏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引导和改进。“中国校园健康行动”是贯彻《意见》和《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加强道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的一项宣传实践活动。“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根本宗旨,以实现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实践活动为载体,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关爱平台,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将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广泛宣传健康人生理念,普及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通过组织青少年参与调查、参观、讲座、竞赛、研讨、培训、交流、展览展示及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确立“健康校园”的标准,增强青少年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包括爱国主义教育计划、党建知识进校园计划、法律知识宣传计划、健康指导计划、安全教育计划、食品药品安全指导计划、禁毒教育计划、勤工助学计划、关爱乡村教师计划等方面内容。“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将采取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方法,做到以点带面,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整体活动的开展。
主体活动:在全国万所学校开展“红旗飞扬”党建知识讲座、党建书架进校园等系列活动; 在全国万所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建立普法宣传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在全国万所学校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健康书架及健康教育指导手册,积极倡导“健康快乐每一天”;在全国万所学校建立中国校园健康网,设立心理健康指导站,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服务;在全国万所学校建立“健康快乐园地”,赠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智能服务系统”相关软件及文化、体育器材;在全国万所学校宣传普及卫生急救知识,发放急救手册及用品,在医院建立青少年健康宣传阵地;在全国万所学校开展意外伤害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防范知识,在公众场所安装安全警示系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全国万所学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开展研讨、培训、交流及展览展示等系列活动;为万名学生提供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为万名乡村教师提供教学及健康指导与服务,搭建企业爱心平台。
“中国校园健康行动”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在开展“中国校园健康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集团公司)、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中国校园健康行动”落到实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小孩在学校意外伤害的问题懂该方面法律知识者请进!
1、首先明确一点学校应负责任,因为学生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学校有责任保证其在学校的安全;
2、还有对于身体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日算起,即受伤日期算起。 对于责任比例问题,这个就不完全是法律的事情了,相关案例差别很大,大体20%-80%之间,有很多因素影响:
1、学生是否知道危险?
2、学校是否有防范、劝阻的行为与措施?
3、学生自己是否有过失或危险的行为?
4、学校救治是否及时得当?
5、同学及目击者证言
6、法院关系
7、医院关系
8、学校影响力(重点中学和民办中学责任肯定是不一样的)
9、学生家长在当地影响力 ------------ 通常来说,如果是10岁以下,学校全责;18岁以上,看具体情况,学校有可能全责,有可能无责任;10-18岁,学校不能免责,但也未必全责。
不过惯例是学校多少要负责一些,即便是成年大学生在学校自杀,通常学校都要出点钱意思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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