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建试行听证制度实践与体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营方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大量涌现,使各种矛盾和利益显得更加复杂。针...+阅读
听证制度是准司法制度吗
这样的制度。听证制度,有立法听证、行政执法上的听证。如果从司法制度的特点来看,比如,也非对一定事实的裁判,为的是政府、立法机关政府(立法)行为的参考。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有执行听证,该听证实际上法院组织执行人和异议人或被追加执行人等之间就争议事实,没有双方充分的辩论,类似于审判制度,进行辩论,证明,由法院听取意见,最后裁定的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对一定的争议事实,行使裁判权。假如符合上述大部分特点就可以认为是“准司法制度”的话,个人认为,这些都是政府、立法机关一方单方听取不确定社会一方的意见,停纷止息,当事人之间享有充分的辩论权,有相应的再次审判或监督制度相辅,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大部分的听证制度都算不上准司法制度“准司法制度”的概念本来就不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外延...
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体现了方便当事人和讲求行政效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复杂,有时仅凭书面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难以保证对复议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审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给申请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的错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而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既要充分体现、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也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特点,应当适当借鉴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实践中,哪些案件适用听证审理方式,《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只在第33条作了笼统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具体什么是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何种情形属于必要等等问题,仍然困扰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法》、《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简单谈一下自己在此问题上的几点看法。
一、听证审理原则上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简易案件仍需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条例》根据《复议法》制订,虽然《条例》提出了听证审理的方式,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复议法》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性规定,听证审理是作为书面审查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复议仍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单方性,最终决定的作出不受所听取相对方意见的限制,只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从审理时限上看,行政复议的审限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的一审时限一般为3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行政复议活动不能过于繁琐,必须要求行政复议快速、便捷。因此,笔者认为何为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有以下四个标准:
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等。对于简易案件,原则上讲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种情况:
1、对于行政警告不服的;
2、对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
3、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的;
4、情节简单、无需对事实进行调查,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
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
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7、对已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主动提出自行纠正的;
8、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要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案件等等。
二、听证审理原则上只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不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行政法学上讲,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行政复议程序虽然借鉴了一定的司法规则,但与行政诉讼程序又有本质区别。行政复议毕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活动,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虽然有司法的特点,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是行政程序。因此,听证审理的具体程序可以参照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仅从审理时限方面看,听证审理程序也必须更加简化,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此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三、听证审理原则上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而不主张采取“背靠背”方式。听证审理的目的是为给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通过“面对面”听证,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三方同时参与行政复议,给对方提供了自由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反驳的机会,会使申请人感到行政复议机构不是站在行政机关角度审查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信任感,从而使申请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四、听证审理应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听证审理制度。听证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听证的适用范围;
2、听证的原则;
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参与人员(比如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书记员,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要求、回避条件等具体规定;
4、听证程序和步骤,一般要事先发通知、事中双方陈述事实、相互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询问、各方最后陈述等;
5、听证笔录,要交当事人双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审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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