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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是否可以同时请求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05月31日 编辑 fanwen51.com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以下由管理资料网整理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供给需要的大家作参考。司法鉴定申请书是一种法律上的申请书,文中需列明请求事项及理由。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 请...+阅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是否可以同时请求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中可以同时请求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关于残疾的优惠: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说明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如何申请补充鉴定

给你申请书格式(司法鉴定)补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wq,男,199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号楼****号。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中衡司法鉴定所【2011】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依法进行补充鉴定。申请理由:wq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对该所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质证分析,原告方认为该鉴定未能体现公平、公正鉴定的精神,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一、该鉴定未适用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使用说明》所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人体一侧附睾或睾丸切除,为九级伤残。鉴定人依据该条款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对此原告无异议。但该标准的《使用说明》中还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因内分泌器官(包括性腺器官)损伤影响其生长发育的,在依据有关条款鉴定时应上调一级。本案患者发病时仅15周岁,为未成年人,尚处于青春期和生长发育期的关键阶段,医疗损害的器官睾丸,为内分泌性腺器官,切除其一侧睾丸一定会影响其青春期发育。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的伤残等级应当定为八级伤残。鉴定机构未注意到北京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使用说明》中的规定,未给予原告评定为八级伤残,其鉴定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对此进行补充鉴定。

二、虽确认医方未尽与附睾炎疾病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却只认定其与睾丸坏死切除之间的过失参与度为20%,该认定不合理。本案医疗纠纷中,患方认为医方存在的最严重问题是:医方在3月3日门诊诊断治疗原告后,直到3月7日患者经医方安排在社区医院输液的4天中,患者一直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然而在此4天中,医方除了给患者输液治疗,未进行任何检查诊断,未评价患者是否已发生了睾丸扭转,且未告知患方可能发生的危险。患方的上述主张,得到了鉴定机构的支持,鉴定报告第7页认定:“医方未就可能的疾病变化、注意事项、随诊等进行告知,存在医疗不足”。原告方认为,只要医方告知了相关的注意事项,患方绝对会加以注意、及时就诊并进行治疗的,因此患方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本案中医方的责任程度应当是100%。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凭生活常识就能判断出责任程度的案件,鉴定人却只认定医方承担20%的责任,原告方认为此鉴定结论有违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据此,我方申请对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w q日 期:2011年10月13日

如何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可以自己申请吗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等与《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进行比较,《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民法通则》与《解释》。换句话说,若医疗行为造成相同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金额低于一般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是构成医疗事故还是一般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医方承担行政责任大小,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更关注的是赔偿金额的大小。有鉴于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医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这便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有无前后顺序;可否由医患双方分别申请;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法院如何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不应有前后顺序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法律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方为避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举证(申请鉴定)的思路通常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该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退而举证(申请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该情形按《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较之非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其赔偿金额低;最后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法律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医方在前两种鉴定结论与其追求的结果不一致时,已经没有申请鉴定的必要。为此,医方是申请无过错鉴定,还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甚至申请过错鉴定,完全取决于医方自己的判断。审判机关没有对其予以限制的权利,也没有给予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观点认为:首先应当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再进行是否有医疗过错的鉴定。笔者持不同意见。

二、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三、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

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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