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现阶段,加快建立我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理论背景与不同...+阅读
税务机关怎样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第一,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法规司设立了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并要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抓紧设立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这一工作举措为下一步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提前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基础。立足于这一工作基础,下一步可以考虑加大推行这两项工作制度的力度。如抓紧在各级税务机关中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设置支持税收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相应的税务公职律师,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
第二,明确界定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界限,理顺税收法律顾问工作网络的运行机制。税收管理先进的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般是按纳税人属性设立的,如美国税务局设立了4个主要征收机构,即大企业与国际部、小企业与自雇经营部、穿透企业与特别行业部、免税与政府机构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机构主要是按税种职能设立的,如货物与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与行为税司。基于这一内设机构格局,我国税法解释职能就分散在这些职能部门中。我国当前正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有。在当前形势下,对内部机构做大的整合恐怕会影响“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基于此,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比如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第一个阶段的目标是各级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完成法规部门和税政部门的职能整合,征收局和稽查局不需要设立新的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将此项职能明确在综合部门或审理部门即可。第一阶段工作内容近期就可操作。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待“营改增”完成后,再考虑国家和省级层面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整合问题。
第三,加快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将税务公职律师纳入行政执法类,以提高这类专业人才的待遇水平。据统计,全国税务系统有近4000名税务人员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税收法治各项任务最终要由人来完成,要实现税收法治工作目标,有必要考虑对税务公职律师这类专业人才率先实行公务员分类改革,以便留住现有税务队伍中的法律人才,吸引更多的社会律师加入税务队伍中,从组织上保障税收法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
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哪一届会议提出的
一、重要意义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部门单位法律顾问,是新时期、新阶段各部门各单位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对推进依法行政、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工作,积极发挥律师、法律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全区各机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进“法治鹤城”建设。
到2016年9月底前,区机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二)优势互补原则。
既要发挥各部门各单位法制股室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事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诚信尽责原则。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有全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范围和聘任方式
(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
1、各乡镇、街道;
2、区直机关各单位;
3、社区、村。
(二)法律顾问的聘任方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2.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由本辖区司法所人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免费担任,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五、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4、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
5、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
6、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7、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8、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9、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10、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11、其他法律事务。
(二)权利义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有权向聘任单位调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顾问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许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决定事项、已决定未公开事项和审议过程。法律顾问要在聘请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要建立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机制,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为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克服“聘而不用、顾而不问”和“虽问不听,我行我素”的现象。
(三)统筹协调,同步。各乡镇、街道要在自身落实好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同步所属村和社区的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和发挥作用情况将纳入综治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区委法治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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