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撰写MBA论文旨在通过对各种案例的研究分析,不断总结MBA方面的经验教训,得以及时发现并弥补现有MBA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使MBA得以扩充和完善,同时也有助于推进MBA的改革,推进MBA进...+阅读
法律上的垄断行为以及特征怎么样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垄断———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及部门垄断。
各地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主要商品有烟、酒、化肥、医药、煤炭、农业生产资料。这种地区封锁及地方保护,不仅存在于省和省之间,而且省内各地市之间,地市各县之间也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以发文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如:东北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氮肥厂的生产,专门召开会议、并发文要经营者必须销售本地化肥,否则没收经营的外地商品,对经营者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以不正当或者歧视性质量检验及加收费用等方式,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在《直击垄断》一文中,啤酒调节基金的例子便是此类垄断的典型表现。
3、以拒绝或予以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服务。比如,民政部门利用结婚登记的职权、限定办事人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公安交通部门限定司机到指定的验车厂验车。
4、政府部门指使他人强行收费。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小食品城有一批人长期盘踞,专收来此运货的卡车司机的“路线费”。而这些团伙的背后就是区交通局。
5、政府机关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实施垄断。例如,上海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与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实际上是“一家人”,2000年年初,节水办公室向用水大户发文限量用水,超过限量加收5倍水费。但只要购买县自来水公司的纯净水,就不再收取该费用。此举使得崇明县其他水厂陷入困境。
二、行业垄断————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自己或者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如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供电企业强制他人购买其电力安装服务等。
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产品。比如,某煤气公司的用户不购买其推荐的煤气灶,公司就以种种借口拖延其通气时间。
3、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机关或公用企业互相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行限制竞争行为。这种情况在保险业较为突出,如保险公司利用行政机关、公用企业、学校、医院等强制出售其保险。
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垄断行为构成有哪些
一、垄断行为的概念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二、垄断行为包括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垄断行为限定商品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垄断行为妨碍流通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垄断行为歧视排斥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或者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垄断行为强制垄断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限制规定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其实是一种大企业会做出的一种行为,在很多时候是不公平的但也是合法的,可以为大企业夸大空间,也可以人市场更加流通,但是在垄断的时候要有相应的程序,相应的手续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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