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欢迎参考与阅读!论文摘要 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同时受国家财力或其他国情因素的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对象、范围、方式、期限、执行...+阅读
法律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欢迎参考与阅读!论文摘要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被害人权益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刑事公诉中,国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切实改善这种局面,赋予被害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和保护。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法律地位 权利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的条件
(一)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是所遭受的侵害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否则,就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间接影响的公民有时数量众多,如果让其参加诉讼,首先参与诉讼的标准难以把握,其次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因此,刑事被害人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享有刑事追诉权及其它诉讼权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诉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行使一系列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抗诉等。
二、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关规定:1.对比1979年的刑诉法,在1997年的新刑诉法中,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已经赋予了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2.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对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4.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就案件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5.对一审判决不服,被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6.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一)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诸多限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最大受害者,本应对案件的进展过程有详细的了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被害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知道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刑诉法规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被害人却并未被赋予上诉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会持着谨慎态度,如果案件不涉及重大权益,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满足。
(三)被害人未被赋予精神损害赔偿权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害要求赔偿,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损害方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比民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都更加严重,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对于被害人来说极不公平合理。
(四)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部分往往高度重视,尤其是大案要案,司法机关总是不惜一切代价,从重从快地处理,确实是震慑了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对被害人的心理确实是很大的安慰。而对民事赔偿部分则经常忽视,导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得不到落实,甚至是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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