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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世纪的庄园惯例在规定西欧农民负担的数量、维护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以及限制领主的肆意妄为方面曾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农民缓慢的、却在不断增长着的物质财富的积累创造了条件,为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能,在这一点上,研究中世纪西欧农业、农村、农民史的学者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然而一些理由,如庄园惯例的产生、在处于统治地位的领主面前它可以长期发挥作用而不被强行消灭的理由何在,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这一理由加以进一步探讨,希望获得更加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基础
一、惯例的形成
日耳曼人定居西欧之后,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逐渐让位于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社会的长期动荡不安使人们出于集体安全的需要彼此靠拢、聚集起来,来自不同氏族或不同地域的人们居住在同一个村庄内,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农村公社。
因此,农村公社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居民点,而此后兴起的庄园是封建贵族侵吞农村公社后以强权为手段人为建立的。庄园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只是由于它后来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社会组织,似乎农村公社便完全被其取代了。
但实际上,农村公社不仅从未完全消失,而且还继续发挥着作用。领主权利的扩张并不意味着农村公社组织的消失或者是被消灭,首领的权威建立在有组织的团体之上,而不是取消这个团体庄园绝对没有扼杀村社,而是两种体制同生共存。无论一个乡下人怎样依赖他的领主,他都必须处于自己身为其组成部分的村社的权力之下。村社并没有丧失他的集体生活,而且通常都是热情而认真的。领主通常都给村社留下一个相对宽松的活动领域应该记住,哪怕领主对农民的生活能够完全独断专行,他也应该以村社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并能为其各种传统作出解释。
1庄园和村庄同等重要,庄园始终没有完全取代村庄,即使在残酷的农奴制下,村庄共同体仍然具有抵抗手段和行动的空间。无论一个佃户如何依赖他的领主,他都同时处于村庄共同体的权力之下,是其中的一员,参与活动,受其制约,也受其保护。2庄园的建立,只是使封建贵族利用强权取代农村公社成为统治者和收租人罢了,但公社里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日常习惯并没有因为庄园的建立而受到大规模的洗涤。
因此,虽然由于当时社会人口减少导致劳役地租的存在进而导致对农耕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大量的原先自由的公社农民转化为隶农、农奴,但公社内部很早就已经存在的敞田制度(Open Field System)、强制性轮作的耕种方式、以及份地以条田的形式交错散步、各种公共用地仍然继续存在等农村公社时代的情景,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中世纪初期,领主的采邑往往遍布在不同的区域,为了参加各地的宗教活动,同时也为了及时消耗各地的赋税,领主及其随从长期巡游于领地之间,形成中世纪初期极具特色的巡游王权制度。但是,领主巡游各地主要还是政治性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宣布对彼此隔离的领地的所有权3,庄园对其而言更主要的是一个经济单位,是一个消费场所。
领主往往并不是一个精明的管理者,他最关心的是从领地上得到足够维持其奢侈生活的必需品,只要农民按时交租服役,他不会过多地干预农民的生产和农村的生活,对各地久已存在的习俗也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消灭的做法。在封建化过程中,领主接受了公地制度,理由在于,他所要求的不过是佃农对他的义务的完成,至于他们是以公地制度的.形式完成,还是以其他形式完成,它并不需要过多在意4。
公社内部普遍实行敞田制,由于各个农户的土地分散在不同的地块上,而且同一地块农民的土地也是彼此交错分布,因此农民必须实行统一的农业安排;同时,畜力、资源的稀少推动农户之间相互合作,这种长期以来的共同劳作无形之中拉近了农民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利益在很多时候是一致的,一个村庄的财产拥有者们是共同享受着一些权利、同时也毫无疑问地把集体行动作为他们行为准则的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群人。
5出于集体安全的需求以及长期实行的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共同合作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之间总是紧密相连在一起,整个社会生活被由庄园法庭表达和实施的公众意志所制约6,这意味着,对任何一个人的伤害,便是对所有人的伤害7。中世纪领主的统治所依赖的,主要是其直接制约的核心地区的土地,对距离较远的领地的制约明显不如前者严密,对当地社会组织的制约也极其有限。这就导致权力在当地的运转主要是通过当地人集体行动的自治的形式实现的。在很多时候,领主及其代理人对于当地人而言,更像是一个外来者,他们也不得不在互惠关系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为农村公社以及惯例的保留、延续提供了难得的空间8,而农村公社的存在加强了农民内部的团结,为抵制领主的任意侵犯提供了内在动力。
二、惯例法律效力的基础
(一)领主与农民彼此不可或缺的依赖关系
虽然惯例的形成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还有一个理由必须得到解决,那就是领主的行为不可能永远符合农村公社的习惯,二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尤其是当农民们不幸遇到一位冷酷且总是希望为所欲为的领主时,他们如何保证领主不能甚至不敢倚仗自己的权势任意为之呢?
换言之,惯例的存在只是提供了一种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的规定,如何让这种规定成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制度呢?作者认为,理由的关键在于农民与领主双方力量的对比,如果领主处于绝对的优势而农民处于绝对的劣势,那么领主即使肆意妄为,农民也束手无策,领主便不会有所顾虑,农民的权益就不会得到任何保障,罗马帝国时代的奴隶制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例证。只有当领主与农民双方的力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时,领主才不会或不敢任意践踏农民的权利,农民的权利也就有了保障,因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失去对方以后都无法独自存活。中世纪西欧农民的幸运就在于,他们正处于这个平衡点上,因此即使是在农奴制最黑暗的时期,他们的权利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5~10世纪西欧人口减少,劳动生产率低下,如果领主空有大量的土地而没有足够的劳动力,他也是无法创造财富的,而且隶农制与农奴制不同于奴隶制,奴隶可以通过买卖获得,而隶农和农奴主要依靠自我繁殖,其补充速度明显没有奴隶的补充速度快,因此劳动力在当时与土地一样,都是领主重要的财产,即使再蛮横的领主,当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也不得不有所考虑,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领主对农民的任意盘剥9。
对于领主而言,与土地一样,农民也是创造财富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一种财富,这成为领主不会、也不能过分压榨农民的重要理由之一。对领主而言,保护这些农民,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农奴和庄园主之间的互相依赖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农民们在法律上无保障的困难。10当农民实在无法忍受领主的暴行时,他们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进行抵制甚至是反抗,其中最常用也最有效的反抗方式是逃亡。阻止农奴逃跑是很困难的,由于当时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就缺少追捕逃亡农奴的统一机制,大量未开垦的荒地总是为逃跑者准备了仍然可以存活下去的可能,封建贵族之间的相互敌对也为农奴逃跑到条件更加优越的庄园去提供了可能,当他来到一个新的庄园时,谁又会知道他原先是一个不自由的人呢?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农奴是不自由的,但事实上,农奴在与自己领主之外的任何人的关系中都是一个自由人11,农奴对于领主,且只是对于领主是非自由的12,农奴的逃亡确实成为限制领主过激行为的有效措施。农业生产需要充足的劳动力,而劳动力的稀少和不易补充,以及农民反抗方式的有效性,使农民在与领主的力量对比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对于领主而言,虽然权利的分配在一个等级鲜明的社会中一定是严重不平等的,但它也不得不在互惠关系(reciprocity)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因为它同时还依赖于当时社会的压力和一种非正式的道德义务而存在,而不单纯依赖于法律所规定的地位。在这样的世界里,权利只能被协商、被分享13。
领主不得不与经常以集体形式出现的农民进行妥协,不得不遵守为绝大多数农民一致认可的惯例。领主所允许的,往往是他不得不妥协的,否则就要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这不仅为习惯、惯例可以延续,更为它切实可以发挥保护农民利益、制止领主妄为的作用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保障。
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