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工作制度]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制定了《青岛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阅读
第一条 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市联社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市联社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社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社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市经联社党组批准。
(二)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联社主机关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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