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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03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企业工服管理规定]企业工服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工作服的发放 3.1工作服的制作...+阅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08月27日 发布(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第十六条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解析《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化妆品说明书中的标识用语,由于大家思维方式和理解能力的不同,对哪些是不可使用的医疗术语,哪些是夸大词语和不可使用的词语,哪些属于规范用语,都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就此,卫生部有关专家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原则,提供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但不作为法律法规使用。化妆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的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应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化妆品说明书内容的标识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化妆品产品名称及销售包装的标识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的有关规定。化妆防晒产品的标识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所测产品的SPF值低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减去标准差后仍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关于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PA+—PA+++)和测定:接受MPPD法进行测定,其他方面参照SPF值的测定原则进行。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数)英语字母缩写。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号起多表示防御能力越强。化妆品成分标识的要求标签标注成分与配方成分应保持一致。包括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的主要成分和标签全成分标识中的成分清单均应和所提供配方组成保持一致。化妆品委托、联营生产的产品标识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制造商或进口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通常是许可批件获得者的名称的地址。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责任单位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不同时,也应分别标注产品责任单位信息和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例如责任单位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化妆品警示语的标识应标注的化妆品成分或警示用语,详见《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如染发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应符合《染发剂原料名称(试行)》(卫监督发[2005]335号)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需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成分标识要求及警示用语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等所需标注的内容;其它警示语的标注要求,如:“本品未经安全性检测”、“本品安全性未经确定”等等。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化妆品标识的规范用语:保证产品真实性前提下的化妆品宣传用语化妆品基于其定义范畴及产品必备的真实特性,依基类型可宣传的用语。以国内外有关资料为参照,由化妆品相关协会组织企业提出各类化妆品使用效果宣传范围。根据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用语调研结果,再请专家审核确定。化妆品宣传用语参照资料: 发用化妆品(发油、染发剂、梳头油、整发露、粘性发油、头发定型剂、发乳、养发剂、发液、发胶、润发油、其他):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湿润头皮和头发;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防止头屑和搔痒。洗发化妆品(洗发粉、洗发香波、其他):清洁头发和头发、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使头发柔软、去除头屑和搔痒。护肤液(剃须后用液、常用化妆水、科隆香水、剃须液、搽手液、晒黑剂、防晒剂):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防止晒伤、使皮肤收紧和清洁、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使皮肤柔软、剃须后调理皮肤、防止因晒伤产生斑点和皱纹。雪花膏和乳液(剃须后霜、清洁霜、冷霜、剃须霜、乳液、雪花膏、护手膏、晒黑霜、防晒霜、其他):防止皮肤粗糙、调理皮肤、防止晒伤、防止因晒伤产生斑点和皱纹、使皮肤收紧和清洁、使皮肤健康、使皮肤湿润、柔软和有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剃须后调理皮肤。面膜(面膜产品、其他):使皮肤润滑清洁、使皮肤健康、使皮肤湿润、使皮肤细腻、使皮肤光泽。打底用化妆品(霜剂、水剂、固体、其他):保护皮肤润滑清洁、防止晒伤、防止由于晒伤、产生的斑点和皱纹、用于遮盖皮肤瑕疵,起调和肤色的作用。面部用扑粉和爽身粉霜型粉剂(粉饼、扑粉、滑石粉、糊状粉剂、婴儿爽粉、爽身粉、胭脂、其他):保护皮肤润滑清洁、防止晒伤、防止由于晒伤产生的斑点和皱纹、用于遮盖皮肤瑕疵,起到调和肤色的作用。唇膏(口红、唇膏、其他):防止口唇粗糙使其润滑、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持口唇健康、保护口唇,防止干燥。眼睑、眼和面颊化妆品(眼霜、眼影、眼线笔、胭脂、睫毛油、眉笔、其他):湿润皮肤,使其保持健康、强调或消弱面部的五官及轮廓,达到修饰目的。指甲类化妆品(指甲油、指甲油清洁剂、其他):保护指甲,使其保持健康。淋浴类化妆品(浴油、浴盐、其他):清洁皮肤。化妆油(化妆油、婴儿油剂、其他):防止皮肤粗糙、使皮肤湿润、柔软、有弹性、保护皮肤健康、保护皮肤、防止干燥、防止晒伤、防止由日晒产生的斑点的皱纹。清洁剂(清洁霜、清洁粉、清洁泡沫剂、其他):防止丘疹的痱子、使皮肤光滑、清洁皮肤。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的推荐用语 育发化妆品:预防脱发;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护发作用;去头皮屑;减少油脂;清洁作用;减少脱发和断发。(不得使用的用语:生长;高效、全效等表示疗效等级的字词及医疗术语。)染发化妆品:改变头发颜色。烫发化妆品:烫发;改变头发弯曲度。脱毛化妆品:脱毛;减少或消除体毛。(不得使用的字词:丰乳、丰胸,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暗示疗效的字词和医疗术语。)健美化妆品: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增加皮肤弹性及张力、改善皮肤松驰及下垂、改善皮肤质地等。(不得使用的字词:减肥、瘦脸、瘦腿、瘦身;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暗示疗效的字词和医疗术语。)除臭化妆品:去除腋臭、体臭、汗臭;抑汗、止汗。(不得使用的字词: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等强调疗效的字词及医疗术语。祛斑化妆品: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弱;减少皮肤色素沉着。(不得使用的字词:黄褐斑、雀斑、高效、全效、多效、超强、疗效等类似字词及医学和专业名词。)防晒化妆品:防晒、防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防晒效果标识:SPF、PFA、PA+~+++、防汗水(均须提供试验报告)(不得使用的字词:防癌抗癌、高效、全效、超强等类强调疗效的字词及医疗术语。)“化妆品标识”使用中的违规用语发用化妆品的违规用语命名违规: 特效(高效、强效)去(头皮)屑;医发疗养渗透液;去屑除菌型等。宣传疗效: 有效清除致屑菌,调理油脂分泌 ;促进头部肌肤血液循环,有效杀除螨虫;抗菌消炎从根本上消除“糠秕孢子菌”的生长因素 ;抑菌止痒并能抑制头屑及细菌再生;根治坏死皮层脱落;有效抑制头皮深处致屑真菌,能迅速改善头屑、头庠等症状,解决脱发、断发枯黄、粗糙等问题;抗菌、消除各种头皮炎症;有强力杀菌功效、长时间抑制真菌再生;抗过敏;理气通脉活血,抑制细菌真菌;修复受损的头发表皮层,防止头发内蛋白质与水份流失;活化细胞、促进生长、清热排毒使流失的氨基酸蛋白复原加速血液循环、迅速强化头发鳞状表层,补充植物蛋白水分、锁紧蛋白质链等等。医疗术语: 改善毛细血管,加强新陈代谢;理气通脉活血;活化细胞;能有效调节头皮微循环、补血益气、安神养脑、增强细胞免疫力;加速头皮血液循环,清除自由基。虚假夸大宣传: 加入活性氨基酸,帮助重组秀发内部结构,重现强韧秀发;独特的蛋白配方对分叉断裂、枯黄的头发进行修补,为头发提供最深入的护理;深入渗透至发芯,修复发丝受损纤维组织;迅速修复发质,重整发磷片,修复因各种损伤引起的分叉、打结、枯黄等不良发质;能迅速渗入发芯内层,填补发芯中受损及流失的蛋白结构,令秀发内外的水份及蛋白质含量维持正常;洗发1~3次后,脱发立即减少50%以上促使头发中黑色素迅速再生;破坏头皮上真菌繁殖,有效率95%以上;防止辐射等等 。· 护肤化妆品的违规用语命名违规: 180°净白露;平衡调理消炎水;生物蛋白再生霜;瞬间祛皱精华;去痘消炎水;纳米祛痘精华膏;微分子祛痘魔液;DNA活力祛痘疗肤水;DNA活力抗敏洁面水晶;特效祛痘精华原液;速效祛痘黄金组合;清毒祛痘液;特效美白修护霜;消炎美白软模粉;防皱抗衰老精华素;褪敏精华素;药酒冰疗;净白神仙水;牛皮癣专用乳膏;除疤精华液;长效抗敏修复霜;舒敏镇定面膜;红血丝修复精华;静脉曲张修复精华;排毒脱敏面乳 ;中草药排毒嫩肤水晶;斑干净 ;背部舒缓(卵巢保养)减压按摩油;便秘整肠套组 ;肾部(卵巢)保养(修护)精油 ;行血促容养浴乳;生物多肽秀脸(抗敏)精华素;暗疮1号 ;湿毒清软膏 ;Pahken帕克酵母活化剂 ;急救棒;氧疗赋活水等等。宣传疗效: 加强(肌肤)血液循环;延缓衰老(肌肤老化),促进细胞生长;增强肌肤(抵抗力)排毒功能;激活细胞分裂、再生(活化细胞);修护(细胞)受损肌肤;有预防和修复(老化细胞)功能;淡疤、平疤、祛疤、祛斑,镇痛止氧、消炎祛疤;具有抗过敏作用;不仅能祛除毛囊表面的螨虫,抑制内层螨虫和细菌,抑制螨虫再生;抑制痤疮杆菌,治疗黑头、白头形成,消除炎症,消除红印及斑印;牛皮癣维肤抑菌;具有养气补血、活血祛风功效;镇痛止痒、疏络活血、破瘀软坚、消炎去疤;溶脂、消炎杀菌;加强细胞置换功能,排除废弃物、毒素,具有柔化、消炎、治疗伤口的功效;补血、补气、补湿、激发细胞活力,祛除血液中的CO2 、补充氧气;软化、镇定、促进愈合伤口之功效;全面缓解女性更年期因荷尔蒙减少而引起的肌肤抵抗力弱、过敏、发热潮红;促进胶原蛋白合成预防细纹产生;.快速杀死厌氧菌,暗疮杆菌和毛囊寄生虫;充分发挥活化细胞功效,增强机体内在的DNA,生物因子的活性,使弹性纤维胶原蛋白重组;治疗暗疮的特效型产品,迅速消炎杀菌,收口结痂,是标本兼治的疗效品;三天开始显效,并伴有微痒感,一周后粉刺、暗疮痊愈;对因细菌感染而引起的脓疮、红肿能起到快速缓解和促进愈合的作用;具有清热袪邪、袪风除湿;具有较好的抗真菌作用,用后皮损痊愈,皮肤光滑、瘙痒止;对足部具有收汗除臭、润肤止痒作用,通过足部和经络传达到内脏起到保健强身、愉悦身心、舒缓精神、提高记忆力、促进身心健康,起到延年益寿之功效;去除疲劳;深入暗疮根部消炎杀菌;修复炎症皮损;.具有双重杀菌功效;杀灭痤疮菌;有效抑制“皮屑芽胞菌”;具有抗氧化延迟老化现象发生的作用;有效分解皮肤毒素等功效消炎、杀菌、抗氧化、赶走暗疮、粉刺;对皮肤粗糙干燥、湿疹、皲裂、冻疮有疗效;具有杀菌、消炎、收敛、紧肤作用,促进暗疮、粉刺愈合,细致粗大毛孔;具有减慢皮肤衰老、消除皱纹、祛除黑斑,对面部疫疖、青春痘、伤口等有消炎、愈合、生肌作用;具有良好的抗菌消炎能力,可防止暗疮部位再次感染和扩散;对红肿发炎的伤口有良好的再修复作用;具有快速激活细胞再生,促进生理机能代谢再生,营养组织生长、润滑、除菌等功效;在皮肤内外同时进行消炎,更有效地杀死螨虫、细菌,对脸上发炎、发痒等具有彻底去除之功效;有效消除瘙痒、汗味、细菌;促进荷尔蒙分泌,改善经前紧张;杀螨抑菌、消炎止痒、治疗痤疮和红疙瘩有较好疗效;解热镇痛、抗菌消炎;对皮肤瘙痒及顽癣症均有特殊疗效;能治疗因细菌所感染而形成的面泡;有效清除面部螨虫、抑制螨虫的生长和繁殖,帮助皮肤排毒克菌;.具有溶脂、吸脂和去痘三重功效;消炎杀菌改善皮肤粗糙对粉刺暗疮色素有特效;具有溶解角栓,清除老化角质,疏通毛孔,促进皮脂排泄,改善皮肤分泌代谢功能;消肿止痒,抑制细菌再生,促进病变细胞的修护与增殖,防止疤痕等等。医疗术语: 促进皮肤真皮层的骨胶原和弹性硬蛋白的合成;激活(活化)表皮细胞新陈代谢及再生功能;补水及酸碱度调理;调节肌肤生理活性;调节细胞更生周期;促进细胞的增殖和分化;抑制细胞氧化、抗氧化;能重建皮肤免疫系统;破坏自由基的化学活性;抑制酪胺酸酶的活性;助长肌肤组织中的骨胶原含量;刺激胶原蛋白及弹力蛋白的生成;增加微血管的通透度,加速血液循环,冲散面部因微血管扩张引起的于阻,有效提高基因修复能力;促进淋巴循环;剥落老化与坏死细胞;安定情绪,平衡中枢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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