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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给水系统:由附近的市政给水管网引入两条直径为DN150的给水管,向本建筑物供水。
本建筑物分为两个供水分区(下、上)。
地下室至二层为下区,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3~18层为上区,由泵房内生活水泵抽至天面水池,然后由天面水池直接供水。
上区的给水设备包括生活给水泵65DLX 8三台(两用一备),生活恒压泵一台,∮1000气压罐一套。
本建筑物在地下设置了生活水池一座,并设置了生活用水水泵房一座,以确保建筑用水物的正常。
(2)排水系统:本建筑物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各排水点污水经排水管道收集后,排至室外化粪池进行处理,然后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干管。
污水均采用双立管系统,污水立管设有专用通气立管,在污水主管与专用通气立管之间,每隔两层设连通管连接。
地下室均设有排水沟及集水井,污水由污水泵提升至室外检查井。
消防电梯井底设排水设施,排向集水井。
(3)雨水系统:本建筑物屋面的雨水经雨水斗及雨水立管排出,接人市政雨水管道。
室内生活给水管采用衬塑镀锌钢管,丝扣连接。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球墨给水铸铁管,橡胶圈接口。
室内排水、雨水管均采用扣箍式排水铸铁管,室外排水管采用混凝土管。
二、针对性监理措施
1.质量事前控制的方法与措施
(1)审查承包商资质(专业经验)是否与合同及其所承担的任务一致。
要认真核验,把好资质经验关,为质量控制打好基础。
(2)审查承包商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制约关系和界面管理,审查项目部主要成员的资质、经验和能力,重点审查项目经理的资质、经验和能力;审查所有上岗工人的上岗证件,督促承包商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审查、批准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重点审查主要技术措施、施工方法和施工工序;审查、批准拟采购的使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的样品。
(3)工程测量是本工程监理重点,对承包商的测量放样方案要认真审查,确保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准确无误。
(4)施工开始前,组织承包商参加由业主、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会议,了解设计意图,把施工图中存在的一些错、漏、碰、缺等错误找出来,避免将来因使用错误的图纸而造成质量事故。
(5)督促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推行TQC管理;督促承包人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
把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建议承包商实行质量奖罚办法;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全员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2.质量事中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对承包商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测检查,确认轴线标高无误后。
才允许开工;对于进场的原材料按规定比例和频率进行抽检(有见证送检),确定符合质量要求后才允许使用。
合格材料在场内应分类堆码,不合格材料要清退出场。
(2)督促承包商坚持实行工序施工活动前的操作技术交底制度。
(3)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求承包商在工序施工活动中执行自检、专检、交叉检的三检制度;对重点部位,要认真执行旁站监理制度,随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错误做法,确保工程质量。
(4)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督促专业工程师、监理员认真执行质量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质量控制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大型巡查活动,要求专业工程师每天至少有60%以上的工作时问用于现场巡查,发现和纠正承包商的错误做法,对使用不当材质、使用有缺陷的机械,要责令及时纠正,以免殃及工程质量。
(5)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特别应注意易于疏忽的环节(如抗震等构造要求),要督促和帮助项目经理积极在工人中开展QC小组活动。
3.质量事后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1)对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承包商进行检查评定,并对缺陷进行处理。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及时收集质量方面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要求分类归档。
(2)对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分析会议,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清原因和责任,接受教训。
并认真审核承包商报送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自行处理任何质量事故。
甘肃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
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液沼渣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指沼气提纯后达到天然气标准,即甲烷含量在95%以上。
一般1立方米沼气提纯后可生产0.6立方米左右的生物天然气)。
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液沼渣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意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提交《甘肃省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表1)。
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见附表2)。
第七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修改相关信息。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变更信息核查确认,重新予以备案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
(二)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
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三)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科学合理,确保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预处理设施、沼气利用设施和沼肥利用设施建设补助。
省级每年争取安排一定额度的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配套,主要用于向规模化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输配管网建设、沼气计量设备购置等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年度投资总额、供气总户数核算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已完成项目备案和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已经获得过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和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省级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设计单位加盖公章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工艺技术方案和总体平面布置图、主体结构图等设计文件(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向农户集中供气的项目还需提供沼气输配管网布局及规格设计书(图)等(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工程原料来源保障情况,需提供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供应协议或自有原料来源证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还需提供原料收储运体系建立方案和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四)终端产品的利用情况,根据利用方式分别提供与用户签订的供气、沼肥利用协议,发电上网许可复印件,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城镇天然气管网入网销售协议、车用燃气销售协议等。
(五)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七)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资金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级资金使用方向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原料来源是否充足稳定、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申报项目,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逐级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对向农户供气的工程,还应当核实供气条件、供气规模等。
资金申请报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定项目。
选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邀请农业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审查意见单独批复。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市(州)联合上报的建议计划,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项目方案,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核定的沼气供气农户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投资计划转下达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
对调整后拟安排其他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要符合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并已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和资金申请。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调整须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和省级投资的项目,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
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规定的投资补助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所需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
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逐级拨付项目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协商建立具体报账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应当单独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拨付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最终20%中央投资。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
(五)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会计核算不合规范的。
第六章 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201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为农户集中供气的沼气管道输配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燃气管网输配工程施工经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备案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省级备案的施工单位名单中选择施工单位。
公开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应逐级上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查。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对同意延期开工的项目要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对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收回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确需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调整。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概算及沼气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重新进行报批。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程序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运营等有关单位依据施工图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对工程验收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以及工程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须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并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按程序报请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市(州)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暂缓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等应当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建立项目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原则上每月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上将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定期通报制度。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查。
检查和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农村沼气工程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由于市、县审核项目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或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等情况,将核减该地区后续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整理归档管理,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
第三十九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建成后,全部接入农业部正在建设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将逐步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四十条 农村沼气工程质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要做好必要的原料使用量、沼气沼渣沼液生产量和利用量、工程运营情况等的日常记录,配合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信息搜集;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
第四十二条 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运行维护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沼气物管员职业资格证书。
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机构要定期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再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各市(州)、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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