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学总结]刑法学是法学基础教学科目,在学习刑法知识的前提下寻求新颖的教学方式,能够促进教学的创新和学科的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的关于《刑法学》教学总结的论文。摘要: 《刑法...+阅读
绪言:刑法知识体系的含义
刑法知识体系,是指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按照刑法学界的一般见解,刑法知识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 / 刑法政治学、刑法规范学三个部分及其体系化知识,其中每个部分都包含有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知识、作为方法论的刑法知识,其突出特点是强调中外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和体系化。因此,刑法知识的碎片化,或者刑法知识的漏洞百出或一知半解,或者只有中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但是缺乏外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或者只有外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但是缺乏中国刑法知识的体系化,均难以匹配刑法知识体系之实。
关于刑法知识体系问题,有几位刑法学者必须首先提及和重点关注。陈兴良教授较早出版了我国第一部部门法哲学专著《刑法哲学》《刑法哲学(上)》和《刑法哲学(下)》,其后主编了《刑法知识论研究》、《刑法方法论研究》,后来又有独著《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和《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同时,还有高铭暄教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赵秉志教授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
(四卷本)、赵秉志教授和魏昌东博士共同编著《刑法哲学专题整理》,张明楷教授独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梁根林教授主编《刑法方法论》,曾粤兴教授独著《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其他刑法学者在其论著中研讨刑法知识体系问题。当然这里的列举应当说并不充分,主要是列举了其中专门阐述刑法知识体系和刑法方法论的一些学者及其论著,并没有列举专题阐述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的学者及其论著。即便如此,从已列举的上述学者对刑法知识体系的论述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就刑法学科而言,从建设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对话平台和沟通渠道这一立场出发,刑法知识体系(整体)应当包括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政治学)、刑法规范学以及由此三部分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一、刑法哲学
刑法哲学,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哲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哲学。主要内容有:刑法元问题(哲学与神学视角);刑法元问题关涉的关系论问题(与哲学、宗教哲学、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哲学、自然科学哲学、法律哲学、逻辑哲学、艺术哲学、历史哲学、语言哲学、数学哲学、惩罚哲学、教育哲学等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具体问题之间的关系);刑法元问题关涉的方法论问题。严存生教授指出,知识是对问题的正确回答,理论是系统化的知识。学习、理解和掌握这些刑法哲学问题,应当以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哲学作为知识基础,尤其是要较为全面地学习西方法哲学知识基础,并且只有在我们对法哲学知识和刑法哲学知识形成了“系统化的知识”的条件下才可以达致刑法哲学知识体系。
(一)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条件
一是古代刑法历史文化方面的基础条件。法史学界有学者指出,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来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面貌并不准确,而应当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在基本意义上就是一部综合性刑法典。同时,中国古代律学以注疏法律典籍的规范含义和合理性为主要内容的学问,以及中国古代刑法文化“一枝独秀”式的特殊法律文化景象,都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较之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研究具有更为深厚的物质文化基础;在部门法哲学方面也是如此,刑法哲学研究总体上也是领先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
二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基础条件。按照法学界的观察总结,中国近代刑法哲学的开端始于民国时期,转型于新中国刑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时期,繁荣于20世纪90年代。(1)就中国古代刑事律学而言,尽管其中是否存在刑法哲学,乃至是否存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存有争议,但是,应当承认其中存在着关于刑法的本质、目的、品性等刑法哲学问题的思辨性论述。(2)就中国近代刑法学而言,清末修律运动以及刑法学对律学的取代等,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分崩离析和近代转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人开始从法学方法论和刑法哲学的立场来展开刑法学理论研究,其中较为明显地关注了刑法哲学问题;1911年辛亥革命开始,中国刑法学逐渐开启了关注和深化刑法哲学的学术征途,民国时期有较多法学者出版了大量刑法学著作,如王宠惠、王觐、郭卫、赵琛、许鹏飞、陈文彬、蔡枢衡、孙雄等,在刑法学体例上基本形成了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的基本结构体系,在刑法学具体内容上系统设置和研讨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蔡枢衡在《刑法学》专著中,不仅明确提出了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还明确论证了刑法哲学研究的必要性,并从刑法哲学的立场研讨了国家生活规范、犯罪和刑事处分三个基本范畴,提出了“刑法的属性有哲学性、事实性和规范性三种”的刑法的一体三面哲学思想,为近现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3)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直到80年代末,中国刑法学者在学习和借鉴前苏联刑法学的基础上拉开了新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序幕,从刑法哲学的高度上展开了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理论研究。如: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主客观相统一原理、质量关系原理、因果关系原理等运用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刑法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刑法哲学研究,为后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反思检讨和深化研究奠定了深厚基础。
(二)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基本面貌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开始受到了众多刑法学者的特别关注,开始蓬勃发展,现在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和成就,典型代表有陈兴良、张明楷、赵秉志,可以说是中国刑法学界的三朵金花,足以成为刑法哲学领先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基本标志。中国刑法哲学史上标志性的学术事件,是陈兴良教授在 1992年出版其独著《刑法哲学》。在书中,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该书运用了中国传统玄学中的太极八卦原理,注重了刑法哲学思辨和语言形式考量,是一本十分富有哲学启发和形式美观的学术专著。在对罪刑辩证关系进行哲理探索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犯罪本质二元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之统一)、刑罚目的二元论(刑罚的报应与预防之统一)、罪刑关系二元论(罪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功利关系之统一)为基本命题的刑法哲学体系,对刑法本体问题展开了哲学研讨,获得了广泛学术影响,奠定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领域的引领者地位。
在《刑法哲学》之后20余年的时间里,陈兴良教授始终关注和深化刑法哲学研究,不但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从而完成了其刑法哲学研究的三部曲,而且在其他专著和论文中广泛深入地研究和拓展刑法哲学研究领域,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刑法学、尤其是刑法哲学领域的元勋引领者地位。陈兴良教授对于作为部门法哲学的刑法哲学的长时间深度关注和研究开拓,取得的丰硕成果,是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奇特现象。
中国刑法学界的另一朵金花是张明楷教授,其对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完美结合和学术深度,也是无人所能及的。张明楷教授的独著《刑法学》(第1~4 版)是整个刑法学界和刑法学人的必读书,几乎是人手一册;其另一本独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1~2 版)也是畅销书,产生了十分深刻而广泛的学术影响。张明楷教授所取得的成就实质上还是刑法哲学的成就,是刑法哲学、规范哲学、解释哲学、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完美结合的成就。为此,有学者惊呼“张明楷现象、张明楷时代”,清华学子也亲切地称呼张明楷教授是“凯哥现象”,均可见其影响之深广。
中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最广泛,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学者是赵秉志教授,他对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刑法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这还不包括其国际刑法、区际刑法、刑事政策等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赵秉志教授撰写的“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是目前对中国刑法哲学研究沿革、研究现状分析最全面、最深刻的学者。赵秉志教授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综述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1)刑法哲学本体研究。包括:关于刑法哲学的内涵,有方法说、法理说(刑法法理学)、本原说、综合说;还包括,刑法哲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形成了“双层范畴体系说”(刑事责任是最上位概念,下位范畴包括犯罪、犯罪人、刑罚、量刑、行刑等),“三范畴体系说”(再细分为“价值 - 实体 - 关系范畴体系”与“犯罪 - 刑罚 - 罪刑关系范畴体系”)。(2)以刑法为整体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法价值研究,形成了“三价值说”(公正、谦抑、人道),“二价值说”(公正和功利),“双层价值说”(国家是功利的,社会是公正的);还包括刑法机能研究(功能研究),提出了刑法机能观(刑法观)和刑法的正功能、负功能、零功能等概念,并提出了“二机能说”(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三机能说”(规律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3)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犯罪概念、犯罪观、犯罪本质、犯罪功能、犯罪构成论、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功能和根据
(一根据说与多重根据说)、人身危险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等问题的哲学研究。(4)刑罚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罚权(刑罚权本质以及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刑罚价值(形成有自由、秩序和正义“三价值说”,与秩序与正义“二价值说”之争),刑罚目的(形成有一元目的论与二元目的论之争),刑罚正当性根据(形成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与并合主义),刑罚功能与效益(形成有报应的功能、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威慑、剥夺和矫正的功能等),刑罚现代化等刑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当下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应当说触及了一系列“理论难题”。刑法哲学原理所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来就是刑法学中一些最原初、最深刻、最“富有哲理”的问题,比如:“刑法”作为一种“法”,这种法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这种学问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理论系统,这种理论系统又是一种什么面相?就这样三个问题——刑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三大理论难题,值得我们反复咀嚼。(1)刑法学应当是以“刑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但是人类理性并不能真正清晰地认识“刑法”这个研究对象。(2)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到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人类理性也无法准确地予以厘清。(3)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建立,理论界也是各有各的看法。
笔者倾向于认为,刑法学理论体系在整体上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刑法哲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智慧”和“精神安慰”为中心(即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有的学者所称的刑法神学的内容在内),以哲学思辨和概念法学研究为重点;二是刑法政治学(刑法政策学与刑法社会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善治”为中心(政治在本原意义上就是善治),以刑事政策学研究为重点;三是刑法规范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规范”为中心 ,以刑法规范解释研究为重点。对以上这些刑法哲学原理中最原初问题的思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刑法问题的观点。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全人类刑法知识和现行刑法规定的理性评价。刑法不可能是一个纯粹科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浓厚人文气息的问题。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是否应当规定为犯罪,并非纯粹的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法定刑的设置,尤其是是否规定死刑、无期徒刑,不完全是科学问题,而是人文问题。同理,任何一部刑法都只具有相对合理性,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是否定罪、如何定罪,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这些问题都没有绝对确定的答案,更不存在唯一的答案。其二,对自我刑法知识与刑法理性的谨慎评价。我们每个人所拥有的刑法知识和刑法理性并不全面、并不值得简单自信,应该多听取和多反思相反意见,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只考虑了一个方面,但是却忽略了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因此我们司法人员应当特别审慎;另一方面,我们对刑法的理解不能过于呆滞死板,那种认为刑法的所有规定就是铁板一块,丝毫不能变动、不能变通,本质上是十分危险的立场。但是,刑法的变动与变通应当偏向于哪个方向?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按照现代刑事法治人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应当说只能偏向于无罪与罪轻的方向(前提是存有疑问),而不是相反方向。其三,刑法司法既要防右,更要防左且重点需要防左。这里借用了政治学术语,意思是:刑法司法始终应该是、每时每刻都应该是表现出一种庄严肃穆、令人恐惧的面孔,应时刻提防刑法成为泄愤报复或者政治斗争的工具,应坚持“刑法不得已性原则”“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尽管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防止违背刑法和刑事政策而非法放纵犯罪行为,但是我们应当允许依法“放纵”犯罪的行为(实质上是对轻微犯罪作出“非犯罪化”处理如刑事和解制度、酌定不诉制度、罪疑不诉制度等),因而我们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仍然是滥施刑罚、法外用刑;尽管犯罪中有泄愤报复的情况,但是我们官方、我们检察官和法官不能泄愤报复。所以,这里所说的“更要防左”,就是指:要特别防止滥施刑罚、法外用刑,要特别防止报复性刑事司法!
(三)中国刑法哲学的学术贡献和发展方向
笔者这里主要阐述以下几点:其一,对刑法学理论与刑法实践的贡献。自陈兴良教授1992年初出版《刑法哲学》之后,经过20 余年的发展,当今中国刑法哲学应当说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产生了巨大学术影响。关于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不像刑法教科书那样有一个权威的独一无二的体系,每一种刑法哲学都可以具有自己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与深化刑法哲学的发展。”陈兴良教授借鉴黑格尔的正题、反题、合题这样一种三段式的范式模型以及我国《易经》八卦范式,提出了刑法哲学的 15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范畴体系:刑法;犯罪,已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未然之罪、再犯可能、初犯可能;刑罚,报应之刑、道义报应、法律报应,预防之刑,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陈兴良教授将这些刑法哲学范畴分为犯罪本体论的范畴、刑罚本体论的范畴、罪刑关系论的范畴。曲新久教授提出了刑法哲学的 12个基本范畴及其组成的三组范畴体系:自由、秩序、正义、功利是刑法价值范畴,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刑罚是刑罚实体范畴,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主义是刑罚关系范畴,认为“这些精神、范畴、原则又都可以统称为基本范畴”。此外,西南政法大学李永升教授也提出了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的学术见解。刑法哲学对刑法学科的学术贡献是十分巨大的,其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有助于中国刑法学界全面审视和批判吸纳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的科学合理成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迅速崛起和高速发展,在国际上达到和保持了先进水准。比如:刑法观与解释论、刑法基本原则、犯罪论体系、刑罚论原理等,中国刑法学界都是同时兼容了中国元素和西方元素的“双轨 - 双语体系”,这是一个好现象。
其二,对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贡献。刑法哲学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促使刑法学者,乃至整体法学者和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都去反思“刑”“法”“生命”“自由”“财产”等精深问题,有助于推动整体刑法学、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精深发展。其中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由刑法哲学引发了较多的法理学批判反思和较为丰富的其他部门法哲学研究,目前有刑事程序法哲学(谢佑平)、刑事诉讼法哲学(陈浩铨)、民法哲学(徐国栋)等。再有一个重大影响就是:促进死刑政策等国家刑事政策乃至公共政策的改进、国家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刑法学者乃至全体国民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养成。
其三,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和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有所描述。赵秉志教授认为,21 世纪我国刑法哲学应着重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促进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的融合;二是促进刑法哲学研究进一步繁荣;三是促进刑法哲学教育的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刑法哲学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的刑法哲学。⑦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在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上,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哲学应向着兼容本体论、认识论的刑法语言学转向的方向发展。理由是:西方哲学的发展经历的三部曲,即从古代的本体论(研究什么东西是存在的),发展到近代的认识论(研究怎么认识存在的东西),再到现代语言论(研究在某种语言意义上认识存在)。这个三部曲是人类认识理性的一种真实写照,反映了人类认识理性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是最终应当从本体论走向认识论再走向语言论。现在我国刑法学者深入关注语言学的有陈兴良、王政勋等人,应当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法律语言学上,比较有分量和影响的论著有陈嘉映的《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红婴的《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宋北平的《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但是笔者注意到,法理学对于西方法哲学的观察结论可能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本体论、认识论、现代语言论这样的三部曲,尤其是解释哲学的出现及其以后的法哲学发展方向并非如此三部曲,某种重视兼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法解释哲学正在兴起,值得刑法哲学认真对待。
二、刑法政策学
刑法政策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刑法的政治学研究(含国际政治)⑨、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刑法的经济学研究、刑法的文化历史学研究,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政策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政策学。刑事政策原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刑事政策问题已经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是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针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价值、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构等重大基础性理论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更没有取得一致见解。这种理论研究现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性发展,也妨害了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现代化,从而凸显出展开刑事政策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法学研究。⑩例如,当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首先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其次才是保护人民”,其实这种理解可能并不恰当:因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本身可能并不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周光权讲最好的办法可能是给每个警察发把枪,见谁犯罪就打击谁更有利于惩罚和打击犯罪,郝银钟讲刑事法的目的任务是限制司法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见解应当说,都与刑事政策原理及其当代发展趋势的认识理解有关。所以,刑事政策原理对于刑法研究十分重要。
刑事政策学研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从学科体系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地位(灵魂论与精髓论);从我国犯罪防控实践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在我国一直占据着核心的、统帅的地位(核心论与统帅论)。总体上,我国长期以来在犯罪防控问题上超乎寻常地重视刑事政策的应用,尤其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政策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严打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这种实然状况,与我国理论上对刑事政策研究十分薄弱的理论现状很不协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导致了现实生活实践中大量破坏法治、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公正,从而在根本意义上不利于我国整个法治、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发展。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在基本层面上明确限定为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既包括刑法手段,也包括非刑法手段。可见,防控犯罪是刑事政策最明显的个性价值追求。但是,刑事政策的防控犯罪价值追求必须限定在谋求“公正合理的人类福祉”的界限范围内,即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必须受到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的限制和约束,在根本上不能突破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界限。直白地讲就是:犯罪防控价值不能侵犯人权保障、不能妨害社会有序发展、不能破坏社会公正!从而犯罪防控不能无所顾忌,而应有所顾忌
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社会公正这四个价值目标之间经常性地存在冲突。其中最突出、最典型的冲突表现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过分偏重犯罪防控价值,就可能严重侵犯人权保障价值;反之,过分偏重人权保障价值,必然会严重妨害犯罪防控价值!这样,就涉及一个十分重大的价值权衡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即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关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笔者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十个基本范畴:刑事政策、犯罪防控(秩序)、人权保障(自由)、社会发展(效率)、相对公正(公正)、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刑事政策现代化。笔者认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除了必然包括作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范畴与作为其学科建设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现代化’两项范畴之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与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两个范畴系统,其中,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具体包括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四项范畴,并且这四项价值范畴可以等值对应于法哲学原理中的秩序、自由、效率、公正(突出强调相对性)等语词表达的四项价值范畴;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具体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四项范畴。” 当然,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学术见解,值得关注。
三、刑法规范学
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与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刑法规范的立法学知识与刑法规范的解释学知识等,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规范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规范学。关于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可能是由于我国学者都有一种有机融合刑法哲学与刑法规范学研究的思维定式,似乎没有特别区分两者的不同并提出其独具特色的基本范畴。但是,刑法规范学应该还有一些独特的基本范畴,如,规范文本、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可能就应该成为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中国刑法学者,尤其是中国的青年刑法学者和刑法学研究生,在构建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特别强调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要将全体“刑法规范”纳入研究视野,建立和培育“整体刑法学”或者“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体系。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程序刑法规范学知识(广义的刑法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规范)。
其二,要经常阅读、审查刑法规范(刑法规范条文),尤其是对于本国刑法规范条文必须比较熟悉,而不能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相反,如果不熟悉本国刑法规范条文,难以匹配刑法学专家、刑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等称谓和荣誉。这方面,可能我们现在许多博士生、教师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其三,要尽力全面了解和熟悉国外刑法规范条文、国际刑法规范条文。通过这种了解和熟悉,我们往往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和启示,十分有利于融会贯通地研究刑法原理。以国际刑法规范条文为例,我们许多同学和老师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去了解和熟悉,结果知之甚少,甚至闹笑话,比如:当下国际刑法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运行规则)、国际犯罪、国际刑罚制度等。记得我们有一位硕士研究生写了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反酷刑问题研究》,其中运用国际刑法原理提出了对酷刑进行界定和规制的一些学术见解,应当说还是一些比较基础的国际刑法理论问题,但是被个别老师无端指责和批评,其实恰恰是我们个别老师自己因为不懂国际刑法理论而闹了笑话。
其四,要处理好面向立法完善的刑法学研究(刑法立法原理)与面向司法公正的刑法学研究(刑法解释原理)之间的关系,不得顾此失彼,而要兼顾好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两个侧面。这方面,可能陈兴良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处理得好一些,而张明楷教授可能处理得略显极端一些,因为张明楷教授过度倾向于司法正义(刑法实质解释),反而可能导致了司法不公(过度解释),过度倾向于实然的法律解释研究反而限制了法律完善研究,我们很难看得见张明楷教授提出应然的刑法完善研究成果,应当说是一种遗憾。
四、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实质就是指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亦即中外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主要内容是由三个简单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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