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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4条

06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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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4条是什么?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4条,请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4条【1】

第十四条 【注册地与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劳动标准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业务,派出所需要的劳动者在该地工作或者直接在当地招用劳动者,这样就会出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息息相关;另外,应当适用公平的原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适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4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解读

【劳动标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标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及确定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履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中《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履行地点,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则称其为合同履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解决问题的侧重面不同而规定的一个地理概念,在法律概念上是相同的。

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在实际的审判实务中通常遵从特征履行地规则同时兼顾实际履行地规则。

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条、《合同法》第条、第条、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以买卖合同为例,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条是法律规定释义及疑难问题详解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页下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

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合同法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

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含义及确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也就是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的地方。

工商注册是即将成立的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到国家各级工商局办理的注册登记手续。

它的意义就是便于国家对国内企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便于国家制定对宏观微观经济的调控政策。

本法条的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注册地不一定一致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例如,用人单位是北京某国有控股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那么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就在北京,而劳动者与该办事处签订合同的话,劳动合同履行地就在天津。

其实关于注册地和履行地的区分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是经常涉及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何地标准进行仲裁呢?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理;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履行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时候,且同时在双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还是由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不同管辖地的劳动标准不同对于企业来说,管辖地不同,其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社会关系、诉讼成本和以及审判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我们就以最低工资标准举例说明如下: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已于年月日颁布,年月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

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因此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例如,北京市(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布的(年调整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下:由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下:从((年月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为(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为元。

同时,上海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元调整提高为((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高,,(元月,还将适当增加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

而从今年月日起,上海市镇保人员养老金每月增加((元,农保人员也增加养老金,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不低于元。

截至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内地其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立法出发点因此可见,其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在实际用工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地点作为管辖地,这样就容易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产生劳动争议。

为此,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都按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履行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而且,规定了按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也是因为劳动者是在履行地生活,按照本法条的规定,劳动者所受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不会低于生活所在地的标准,这也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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