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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2017

05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2015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阅读

2017住房补贴政策大家了解过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住房补贴政策,欢迎阅读!

住房补贴政策2017

一、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县、市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住房面积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社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季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年工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然按江苏政府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存缴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四、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五、2017年度的基数调整。

1、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7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六、2015年度的补缴补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5〕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2014年工资性收入应作为2014年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5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1. 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补缴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

2. 逐月住房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20%的比例、2017年1月至6月按2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3. 租金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5年7月至12月按10%的比例,2017年1月至6月按15%的比例计发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4. 凡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低于1770元的,补缴补发2017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5.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住房补贴在哪提取以及相关知识

一:住房补贴在哪提取

住房补贴是由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可在在相关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二:支取条件及须提供的有效证明

(一)购买住房。

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房款收据,支取住房补贴,每年可支取一次;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内,每季可支取一次。

配偶支取住房补贴时,凭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支取。

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总价款。

(二)建造住房。

职工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批准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及复印件。

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计息,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并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三: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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