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爲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阅读
为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社区财务会计行为,全面推进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行了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长沙市的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财务会计行为,全面推进村(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利益,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行政村(包括农村社区)及社区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街道(镇)成立村(社区)财务代管中心(以下简称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代理村(社区)组织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资金管理。
村(社区)财务中心隶属街道(镇)财政所管理。
第四条 村(社区)财务在保证村(社区)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及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社区)账街道(镇)代管。
第五条 各街道(镇)负责村(社区)财务的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社区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村(社区)财务民主决策程序监督。
区农业林业畜牧局负责组织村级财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村(社区)会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村(社区)财务收支审计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村(社区)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编制年度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各项支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各项预算通过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重大事项需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社区)组织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一)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协助村(社区)报账员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村(社区)行政负责人审批财务预算方案后报街道(镇)财政所审核。
(二)街道(镇)财政所严格审核村(社区)组织上报的信息资料、收支预算和项目建议,下达审核意见。
(三)村(社区)组织将审核后的财务预算方案报村(社区)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街道(镇)备案,街道(镇)有权对预算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财政其他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出租收入、资产及投资收益、社会捐赠、救济和扶贫款、利息收入及其他属于衬级所有的各项收入;社区收入主要包括:市、区、街道(镇)配套经费,以奖代补等拨付用于保障社区开展工作的各类资金、捐赠收入和社区其他各项收入。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社区)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公款私存,禁止设立小金库。
收入报账程序如下。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严格执行村(社区)年初预算,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无预算的支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
第十一条 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代理复核:村(社区)报账员在报账前,必须根据审批和审核的奋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填写村(社区)账街道(镇)代理报账单,由村(社区)财务中心进行复核。
在报账单上,由村(社区)组织报账员、村(社区)财务中心代理会计、出纳审核,才能报账。
一支笔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驻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社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逐笔审批签字;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除进行一支笔审批外,另由村(居)支两委集体审批签字。
1万元以上的单笔非生产性支出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村(社区)必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预算,报街道(镇)联点村(社区)的领导审核,并报街道(镇)备案。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对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支出不予报账。
监督审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每季进行审查一次。
财务收支审批拨付流程图: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和奖金严格按区、街道(镇)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补贴和补助纳入总报酬中,不得巧立名目发放。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遵循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标准严格按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街道(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特殊情况应附说明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基本建设投资。
禁止举债开展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
村(社区)基本建设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编制工程单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单,并履行签字手续。
2.惠农(惠民)补贴资金。
按照惠农(惠民)补贴政策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补贴项目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项目坚持按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付款的原则,专款专用,按建设项目公示公开,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收取范围及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入员不准经管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十六条 执行奋用金制度。
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的经济状况和路程的远近,由各街道(镇)村(社区)财务中心确定10000元以内的备用金。
第十七条 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严禁村(社区)报账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单据等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社区)财务中心指定账户。
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出纳和村(社区)报账员的管理,会计对出纳、出纳对村(社区)报账员每月盘库一次。
第六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村(社区)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的正规票据。
财政票据不发放到村(社区),由街道(镇)财政所凭票据领购证代为领取核销。
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等非法票据,严禁执收不开票。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区)银行账户由街道(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开设账户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报湖南省人民银行长沙市支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由街道(镇)财政所在同一金融机构分村开设一个村(社区)核算账户,分村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核算专户主要用于核算村级的日常收支业务,并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
第八章 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核算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印鉴使用街道(镇)各村(居)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一名以上相关业务人员私章(分开保管),印鉴公章由街道(镇)账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票必须由村(社区)财务中心总出纳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办。
支票不准外借,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支票抵押。
第二十六条 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九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镇)按村(社区)单设账套,分村(社区)进行核算,村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l2号),社区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
第二十八条 一级会计科目村级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的科目设置,社区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的科目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1994]27号)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l2]22号)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
已入账的原始单据要包含以下要素:开票单位名称(含印章)、日期、品目、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第三十一条 实行村(社区)财务中心代管会计按日清月结做账制度。
当月账目应在下月10目前做完,并及时分村(社区)编制会计报表,不得跨年度做账。
会计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
村(社区)账街道(镇)代理会计核算程序
第三十二条 账簿设置齐全,记录准确,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相符。
账簿应装订成册、及时入档。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有基本建设任务的,其财务核算参照《长沙市岳麓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5号)进行。
第十章 内部稽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记账员和审核员应严格分开,各自履行职责,严禁记账员审核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村(社区)账务票据内部稽核。
由街道(镇)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对村(社区)会计原始凭证按季进行内部稽核,并在每份财政票据存根上由代管会计对照会计凭证逐一核实村(社区)收入是否入账。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交接时应按规定一次性交接完毕。
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工作交接(文字资料);村(社区)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村(社区)报账员离任前应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街道(镇)纪委和财政所监交。
第三十七条 会计、一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村(社区)书记、村(社区)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清理核实债权债务。
村(社区)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对,澄清底子,建立村(社区)债权债务台账。
债权核销要经村(社区)集体研究,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居)民公布,报街道(镇)备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债务管理,严禁举债,积极消赤减债。
第四十条 各村(社区)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借贷款担保。
第十二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主要生产、办公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方式。
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组织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管理、统计汇总、盘点清查及监督工作。
村(社区)组织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1.固定资产增加时,由村(社区)报账员提供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和购置原始凭证,由村(社区)财务中心审核后登记入账。
2.固定资产领用时,由村(社区)报账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表》,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3.固定资产领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村(社区)财务中心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
1.村固定资产购置。
①自行购置。
凡购置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自行购置。
②监督采购。
凡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街道(镇)监督采购。
③集中采购。
凡购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长沙市岳麓区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岳政办发[2012]7号)执行。
2.社区固定资产购置。
社区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村严格按照《长沙市岳麓区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岳政办发[2012]7号)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社区严格按照《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岳政办发[2013]12号)文件执行。
资产处置收入应作为村(社区)收入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年终牵头组织各村(社区)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复核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务、卡片、实物相符。
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存表,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做相应账务处理。
如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确属人为原因且不能追回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体农用地、林木、水面、山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性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村(社区)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财务预算。
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兴办公益事业、资源开发投资、债务偿还和收益分配等计划。
2.各项收入。
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3.各项支出。
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惠农(居)民补贴发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发放、其他支出等。
4.各项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5.债权债务。
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6.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逐项公布。
7.其它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五十条 公开方法。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监督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除利用公开栏公开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社区)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开时间。
每季度结束后1 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专项事务和重要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布,对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五十二条 公开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按全区统一公开程序公开财务。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目档案法》的规定,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
对各种财政、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村(社区)财务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出纳员不得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
查阅人不得擅自带走档案资料。
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做任何记录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已装订好的财务档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业务主管人员严格审核,提出意见,编造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时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村(社区)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在履行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
2.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3.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
4.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5.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6.违反支出审批程序的;
7.违反会计核算及结、报账管理规定的;
8.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
9.违反债权、债务管理规定的;
10.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11.违反公务零接待制度的;
12.违反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管理规定的;
13.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
14.违反其他相关制度及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街道(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区财政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办事处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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