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程部考核细则]酒店工程部考核细则主要就是为了更好的对酒店进行管理,那么一个酒店的考核细则怎么写?请看下面的酒店考核细则范文! 工程部员工月度考核评估细则标准 岗位:工程部员工 总分:100...+阅读
制定员工惩罚制度,主要是为了约束和鼓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几篇员工奖惩管理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湖北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建立公司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国职工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托管的具有完全经营权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其处罚额度可根据本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凡在公司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经商、施工、劳务、探亲访友以及其他活动的外来组织和人员也适用本条例。
公司参股子公司可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员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公司、子公司依照本条例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处罚。
第四条 各子公司(含托管公司)可结合其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主要分为: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晋级。
(三)合理化建议奖、见义勇为奖等专项奖励。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授予劳动模范、科技明星、操作(经营)能手、管理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巾帼建功标兵、优秀女职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佳文明宿舍、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于在生产(工作)经营、技术创新、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维护法纪等方面事迹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专项奖励、晋级。
员工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对员工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宜化集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节 奖励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服务)质量、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工艺设计、设备改造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抢险救灾、防止或者处理安全消防事故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突出的。
(六)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和制止侵蚀公司利益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七)在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热心公益事业,参加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事迹突出的。
(八)一贯敬业奉献、勤俭自强、廉洁奉公、明礼诚信,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授予员工各种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在年终进行,也可以在重大节日及事件期间进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的具体评选条件,应会同同级工会制定,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群众评选、单位申报,同级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员工需申报市、省、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应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公司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三章 处 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章违纪的处分主要分为:
(一)经济处罚。
(二)经济赔偿。
(三)行政处分。
(四)行政处理。
第二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物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使公司经济受到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五)有贪腐盗窃、贿赂、滥用权力、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等行为的。
(六)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作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三节 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六条
(三)、
(四)、
(五)项行为的员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四节 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含停工)、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条 对于受到停职处分的员工,在停职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停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必要时,可以转为学岗,也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停职期间须按时上班,听从安排。
停职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岗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停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方可复岗上班。
对复岗申请未批准的,可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期间停发各种收入,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原有用工身份;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理包括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
(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保守企业秘密(含商业、技术秘密)而违反协议的。
(四)凡违规违纪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后,因同性质或相近性质违规违纪应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因失职、失责给公司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第一次造成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再次造成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六)对监守自盗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使公司蒙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七)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年内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达3次以上的(含3次)。
(八)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工作调整,经有记录的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十)凡在劳动合同协议条款中已经约定而职工严重违反的。
(十一)在待岗期间不认真学习、改正错误,连续4个月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待岗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给予除名处理,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无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所在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经济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所在公司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擅自离职的,按合同期限未满月数(按100元/月标准)赔偿违约金。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一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条 各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所在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负责对员工进行处分(处理)。
对员工给予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处理)的,应报集团总部备案。
对各级干部的处分(处理)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节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允许本人申辩,慎重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时,须先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所犯错误的证据及处理意见,在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查证核实,听取本人申辩,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行文执行其处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批员工行政处分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处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公司行文,报送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集团工会备案。
对员工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须报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处理)员工如果不服,允许在受处分(处理)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改变原处分之前,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受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处理)的员工如果不服,可向所在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处分(处理)员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满三个月的,受到记大过处分满半年的,受到停职、降级处分满一年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被恢复原有用工身份的,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一项错误事实,可视为几种性质,符合几款经济处罚的,应根据其主要性质进行处理,不得以多种性质处罚;员工多项违纪的,可多项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必须由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级罚款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应每年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
二级单位的罚款须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并每年向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通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开支,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第五章 生产(工作)纪律
第一节 生产(工作)经营
第三十九条 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不能认真按要求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或会议精神,贻误工作,耽误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直接或间接较大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停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布置的工作任务,阳奉阴违、拖着不办,或者有困难又不请示汇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比照本节第一款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给予经济赔偿。
(三)干部不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进行民主决策,而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根据该决策产生的主观客观原因,视情况给予0.5%—2%的经济赔偿。
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因管理不善,执行制度不力,失职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对其工作范围内出现按规定应上报的重大事件(包括各类事故、各类案件、员工重大违章违纪等)隐瞒不报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六)因工作失职,不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产生对外行政、经济等法律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七)未经集团公司允许,擅自利用公文、公函、公章对外提供说明、证明、担保,或签订的未经授权的合作、合办、合营等行政和经济合同,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违反保密法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泄漏公司财务、人事、案情、技术、商业秘密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处理)。
出卖公司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除追回赃款外,给予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利用职务或职权、挟私打击报复、任意处罚员工,或对违章违纪人员包庇放纵,或推卸责任逃避处罚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在采购、销售、工程、废旧物资处理等对外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以及经济赔偿和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在管理和对外业务中,虽非主观有意,但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经济损失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十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宣传材料,违犯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越权披露公司证券事务或与证券有关的信息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停职以上行政处分(处理)。
(十三)不参加规定的学习、培训等活动,又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的,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生产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视其情节一次给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迟到、早退、脱岗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四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屡教不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物资出入管理制度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不服从管理或强制进出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如有旷工行为,旷工期间除扣发各种收入和奖励外,旷工两天以内的,每半天罚款50元;两天以上的,给予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未经允许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四)班中请假就医(工伤除外)超过两小时的,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必须持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危急病情或在外地生病,应先用电报、电话等方式请假,返厂后及时补办手续(须持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
违者可以按旷工处理。
(六)病、事、婚、丧、生育、探亲等各种休假期间工资按国家和企业规定计发。
(七)班中干私活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八)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产管理制度,或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九)违反操作(分析)记录管理规定(含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不按时填写记录或填写不规范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弄虚作假,填写假数据的,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十)违反计量管理制度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弄虚作假或谋取私利的,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十一)因失职造成产品不合格或影响产品质量,合格率每下降1%,视其情节给予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以吊销操作证,对当班班长和相关领导可以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责任连锁处罚。
(十二)新改、新上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操作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因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工艺等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吊销操作证,经再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多次发生事故的,应调离岗位或解除合同;出现质量事故,为逃避责任弄虚作假的,加倍给予经济处罚,也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十三)不执行调度生产指令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事故的,按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十四)工艺指标合格率、设备完好率、泄漏率等工艺设备考核指标达不到标准,按有关工艺、设备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节 劳动人事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员工调进调出或员工在子公司之间调动、接收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由集团公司审批。
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劳务人员的定编人数及劳务费用结算单价,由各子公司申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违者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集团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统筹、医疗工伤保险、工资分配、离退休(含内退)等管理制度,除应立即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集团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视其情节,可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由公司直接提供培训资助(如外出培训、奖学金等)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5-10年,培训资助费按服务期分摊,凡服务期未满,因调动、辞职、自行离职及违章违纪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资助费未抵完的部分及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全额赔偿给公司。
第四十五条 违反集团《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除应立即整改外,可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节 财经纪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经纪律,适用以下处分:
(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小车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管理费用中单项累计超定额并违规报帐的,经检查发现一次,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违反费用报销程序和制度进行报帐的,对责任人、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报销的,对责任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送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的,对财务主管和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私设小金库或未经允许在外部设立帐户的,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视其情节,同时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金库存超定额的,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五)违反规定,不执行分配政策,巧立名目,滥发钱物的,视其情节,除扣除超发金额外,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按超发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对该单位劳资主管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违反规定自列专项,非生产性开支事前未报批,数额不足1万元的,对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给予违纪金额10%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报销使用各种假据或者虚列开支谋取私利的,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八)其他违反集团公司关于资金费用、投资、工程、预算等财务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治安纪律
第一节 安全环保
第四十七条 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适用以下处分:
(一)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发现一次,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工艺、设备或人员伤亡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并责令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二)玩忽职守,相互推诿,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的,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牌、警言、警句的,给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给予加倍处罚;故意损毁、移动安全标志、标牌的,给予加倍处罚。
(四)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倍给予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留厂察看以上的行政处分(处理)和必要的经济赔偿。
(五)违反操作、检修、施工、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火灾等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处理)。
(七)因公出车或出差,擅自改变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经济责任,不得享受工伤、医疗、工资等待遇。
(八)发生安全及消防事故,不听从紧急指挥,不参加抢险抢救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九)违反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建筑安装安全生产十五不准中任其一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十)违反国家或公司环境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违反前条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的,赔偿的标准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者全额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额为30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责任者赔偿额为570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5%。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较轻的,适用以下处分:
(一)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逃避国防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处理)。
(三)在生产、办公区域内吵闹,不听劝阻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按照管理程序反映、解决问题,纠缠领导,不听劝阻影响生产及办公、生活秩序、无理取闹的,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四)侮骂他人,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责令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及承担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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