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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1】县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16]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2016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1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2016年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0日在综合分析2016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16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17年度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17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17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17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16年12月20—31日)。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2017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17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17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17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1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横政办发[201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大病救助补助比例:(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2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2)、年住院总医药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的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十
一、附则
(一)本方案由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重庆新农保政策,重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03〕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和管理。第四条 在本着自愿原则前提下,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利。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第五条 从2003年我市逐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起,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第六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入保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要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也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设计,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比例、补偿起付线和最高补偿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大病风险能力。
(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远期目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
(一)重庆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扶贫、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实施。重庆市卫生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工作的开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人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领导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章 资金筹集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第九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人每年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和农村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当地个人筹资标准采取医疗救助方式予以解决。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确定。第十条 中央财政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补助。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市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对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国家和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4元的经费资助,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元的经费资助。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政府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按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农民个人缴费的缴纳方式,原则上采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先签约,然后委托农税机构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时代收。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人数、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对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的地区给予补助。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将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统筹外,还可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小额费用补偿。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比例(家庭账户原则上要低于农民个人资金缴纳部分),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小额费用补偿。既提高参保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参保农民受益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得到补偿的要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市级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将共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用药目录。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民及时支付补助金,不得拖欠。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农民报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民资金补助的支付方式。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及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经办机构随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或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十二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卫生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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