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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06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宅基地侵权起诉状]宅基地侵权起诉状一 原告:宋荣,女,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原告:陈川,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爱国村新元村民组; 被告:宋贺生,男,汉族,成...+阅读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要给予相关补偿。那么应该补偿多少才合理呢?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农民自愿将其空闲宅基地通过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有偿收回或使用。

第四条 各街镇(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土地市场规律原则;

(二)依法自愿原则;

(三)合理利用原则;

(四)统筹推进原则。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六条 我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分为整村退出和零散退出两种方式。

整村退出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村庄,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形式,以住房加货币的方式进行集中安置。

零散退出是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条件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宅基地置换等形式集中安置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农民、以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参照我区征地拆迁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区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资产评估后予以回购,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九条 零散退出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原因和要求等,申请零散退出宅基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资料;

(三)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资料;

(四)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价格的合理性等。

经研究讨论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家庭情况、四至情况、退出原因、有偿退出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书面意见并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后签署意见,在全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街镇(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同时报区国土分局和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退出协议后,村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凡协议约定了退地过渡期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所在街镇(管委会)保管并报区国土分局备案。

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村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二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

第十三条 整村退出的由村组干部及街镇(管委会)工作人员逐户了解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意愿。

确保群众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 村庄内部零散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购管理。

首先对房屋条件差的,予以拆除,可留作农村健身广场或绿化;对房屋条件较好的,可留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申请的宅基地、出租用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或将部分房屋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五保户;对联户退出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在区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可用于宅基地预留地、复垦和绿化。

整村退出的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复耕。

第十五条 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城区集中安置区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退出安置工作程序按照《高陵区推进农村居民进社区居住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等宅基地有偿退出后,从退出之日起不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和安置费用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列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报请街镇(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提取使用。

第十八条 按照村有镇管、政务公开的原则,列支账户要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挪用、骗取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镇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农业和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配置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鼓励农民进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 湖北省国土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 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以下农村宅基地可纳入退出范围:

(一) 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宅地;

(三) 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不纳入出范围 。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

(二) 合理补偿原则。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三) 合理利用原则。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优先复垦为耕地 。

(四) 统筹推进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量力而为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村庄规划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经管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金润源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村庄规划建设情况,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工作制定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宅基地退出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批,所在地镇、村负责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减挂钩奖补政策对镇、村予以兑现 。

第七条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出唯一合法确权的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 一级地类28688元/亩; 二级地类27710元/亩; 三级地类26080元/亩)予以补助 。

(二)农村村民退出多余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 80%予以补助。

(三)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退出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 60%予以补助 。

(四) 补助面积按现场实测面积计算(含附属物、 硬化晒场),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标准补偿,超过面积减半补偿 。

第八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等);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 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 。

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当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国土资源所(分局) 签订《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

(三) 国土资源所( 分局)应自签订《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自 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以及有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局审批 。

(四)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

第九条 宅基地退出补助资金,应自申请人拆除房屋并复垦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 市国土资源局3个工作日内分镇分户制定补助资金审核拨付表,并建立台帐 。

(二)市金润源集团公司组建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助基金,凭农户补助资金审核拨付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户 。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资金审核拨付表、台帐和批次用地项目表一并移交市财政局,待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项目出让(或划拨)后,由市财政局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户或土地出让金清算收益中列支资金与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结算 。

第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经营权流转到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委托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市经管局依法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手续 。

第十一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根据国家、省关于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有偿交易平台流转使用,交易所得价款归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所有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采取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资金补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用、挪用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试行期内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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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退出三种补偿方式

退出补偿1:货币补偿。

退出补偿2:补偿楼房。

这种是拆掉农民的房子,将农民集中居住到由地方政府新建设的楼房上。

这种也给钱,不过是将钱抵消了楼房款。

退出补偿3:平等置换商品房。

将农民的住房拆掉,置换相同面积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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