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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养殖税收政策

06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2012年畜牧业工作要点]2012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为重点,以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全面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强化科...+阅读

畜牧业养殖税收政策【1】

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号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44号文1999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农房减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2.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3]115号)

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

(财税[2004]74号)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 [2006]186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耕地占用地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8]财税字第255号);

2.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储备棉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15号)

4.储备粮油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74号)

5.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业务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r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4]75号)

畜牧业养殖税收政策【2】

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市委领导的安排,我局于去年7月下旬组织人员先后深入4个区县的11个畜禽养殖场户、畜牧专业合作社、村庄以及农村信用社等单位,对全市现代畜牧业发展用地问题进行调研,通过走访座谈、实地查看,初步掌握了当前现代畜牧业发展涉及用地方面的一些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把畜牧业列入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内容;2009年4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畜牧工作现场会议,设立了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今年,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由畜牧大省到畜牧强省的跨越。

在省、市政策的大环境支持下,我市畜牧业生产有了长足发展。

2009年,全市畜禽规模饲养场户达到1.85万个,饲养小区313个。

生猪、蛋鸡的规模化饲养比重分别达到66%和89%,比2007年分别提高18.3和4.7个百分点,奶牛、肉鸡、肉鸭的规模饲养比重均达到90%以上。

2009年新增规模养殖场45个,由于新增规模养殖场现代化程度高、规模都比较大,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多,所需资金额度大,所以在新增初期,大部分都遇到了土地和资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1、畜牧业用地情况

长期以来,畜牧业作为农村家庭副业,农民主要利用庭院饲养畜禽,不存在用地问题。

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畜牧生产由庭院饲养向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转变,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使得企业和农户对畜牧用地的需求明显增加,用地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使得规模场在某些区域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可供发展畜牧业的场地大多地理位置差、远离水源、交通不便,条件不甚理想。

一些大型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建设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如管理房、畜舍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土地用途的划分,建造建筑物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这又导致了畜牧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

就我市来说,全市较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都没办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主要原因是所用的土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

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在栏舍建设中不破坏耕作层,不对地面硬化,只能用石棉瓦、油毡等建造简易棚,这样的栏舍抗御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

通过调研了解到,各养殖场户占用的土地面积在几十亩到二百亩,大部分以租赁和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

租赁年限一般为30年,租赁费用每亩每年在400~800元,大部分预付了10年的租金。

有些养殖场户用地因遇到基本农田调整,导致养殖用地与基本农田发生冲突,无法在国土部门备案。

如岚山区宏宇牧业公司原场因市政修路需搬迁,重新选址在碑廓镇三朱曹村,以每年每亩800元租地120亩,已预交15年租赁费100万元,该地90年代为果园,现为林地,该场到国土部门备案时才发现该地块被调成基本农田。

虽区镇两级原则同意先建一部分牛舍把奶牛迁来,但遇到国土执法卫星照片检查,到时还需拆除,由此,导致该场的新场无法正常建设,致使该场不能及时搬迁,最后只能贱卖奶牛。

2、调研发现的破解土地和资金方面成功的典型

(1)土地流转,用土地整合规划五大产业区。

岚山区黄墩镇后大坡村现有耕地2145亩,山场河滩地2480亩,其中各类经济园林500亩。

该村早在2005年就开始积极宣传土地流转,逐家逐户做通工作,征求村民意见,3次修改规划方案,于2008年将全村土地整体流转,划分为粮食种植区、畜禽养殖区、沿河蔬菜大棚区、茶园发展区、千亩黄烟区等5个区域,解决了各产业的用地问题。

养殖区今年引进大江养殖场,以每年每亩600元租地30亩,已建成3栋标准化鸡舍,7月份正式投产;另有占地20亩的生态养猪场已引进3个养猪户。

(2)废地利用,打造统一标准的养殖小区。

五莲县潮河镇刘官村利用河滩地76亩,村里投资50万元进行整平,并建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按照村委统一规划,入区农户预交1.5万元保证金后,统一建设环保养猪舍,并实行退园入区,拆除村内原有猪圈,成功解决了养殖用地和村内环境治理问题。

该村还计划成立养殖合作社,对区内养殖户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村委积极协调贷款,由贷款户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实行5户联保,并由村委提前对贷款户做信誉和还款能力评估,签字把关反馈给信用社后,再由信用社详细评估,发挥了村委协调职能,降低了贷款风险,全村贷款户按期还款,被信用社评为贷款信用村。

(3)废弃厂区再利用,乡政府协调流转低产田。

长岭镇政府将位于莒县长岭镇前小河村的废弃窑场进行平整,招引莒县养鸡协会在此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以每年每亩500元租赁土地65亩,建有10栋标准化鸡舍。

莒县正德养鸡专业合作社在寨里河乡政府的协调下,在大门庄村西流转了10余户农民的低产田42.8亩,以每年每亩400元租赁,已建成投产9栋标准化鸡舍,批存栏商品鸡15万只。

二、制约因素

1、畜牧业用地总体规划滞后

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部分企业家看到了畜牧行业的商机和潜力,投资热情高涨,畜牧业用地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2008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要求国土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但以实际情况来看,我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相对滞后,表现为农业用地规划以规划种植业为主,没有畜牧业用地计划,致使畜牧业无论扩大规模还是搬迁,都困难重重。

2、基本农田调整严重制约养殖项目用地

调查得知,晓岭村养殖小区、岚山宏宇牧业有限公司、莒县恒胜种猪场投资建设在用地方面都遇到与基本农田冲突的问题,导致不能建场。

晓岭村传统产业是养殖业和林果业,想建养殖小区时发现村里土地被规划为基本保护农田,小区建设难办,制约了其畜牧业的发展。

宏宇牧业有限公司和恒胜种猪场在与村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发现,林地和河滩地最近几年被调整为了基本保护农田。

三、措施和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合理规划土地结构

各级政府应在政策上加以扶持,明确将畜牧业用地指标列入农业用地的总体规划。

越是经济发达的乡镇,发展畜牧业的潜力也越大,用地矛盾也越突出。

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畜牧业专项用地。

在畜牧产业基础较好、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当地群众发展畜牧业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安排土地,合理安排畜牧养殖项目,形成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样板,发挥示范作用。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畜牧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真正保护畜牧业规模经营者的积极性。

3、推进合村并居工程,促进各种产业有机结合

通过推进合村并居工程,实现农民集中居住、畜禽集中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发展畜-沼-菜(粮)循环经济模式,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促进各种产业有机结合。

同时鼓励畜牧业与种植业、林果业有机结合,允许在耕地、山地、园林中建设相应的配套牧场,如每千亩基本农田规划配套一个千头猪场(或百头奶牛场、万只养禽场),每万亩规划配套一个万头猪场(或千头奶牛场),实现养殖场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有效控制,形成田中场、园中场等新格局。

4、积极探索节约用地的畜牧业发展新模式

一是探索多层式、立体化的畜舍饲养技术。

借鉴多层立体鸡舍的笼养原理,采用现代机械化设备,按照不同畜禽饲养要求,改单层畜舍为二层以上的多层,向高空要土地,发展立体畜牧业。

二是进一步研究畜禽散养技术。

如利用低缓坡度的草山草坡、果园、茶园和竹园发展散养畜禽等,尽可能少建或不建硬化设施的畜禽栏舍,节约畜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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