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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答辩状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

07月2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撤销仲裁裁决答辩状]撤销仲裁裁决答辩状【1】 答辩人: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某村78号,居民。 被答辩人:临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答辩...+阅读

交通肇事罪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xxx5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xxx5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 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xxx4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

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款第三项、第六款第三步

5、

6、11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第六款第15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

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

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二、***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与***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被告***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没有承担义务。

综上理由,我公司与***之间是一种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对***的行为以及肇事车辆没有管理或约束的权力,肇事车辆完全由***支配,***与我公司也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之请求。

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为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2】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付学彬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付学彬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付学彬的伤残赔偿金计算系数应当以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的20%计算。

伤残赔偿标准参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附加系数可以在1%--10%之间酌定,在20xx年1月15日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的季正华诉孙为东一案中,季正华是两个十级伤残,浦东法院在认定时最终以另一个10级为3%的附加数计算,实践中法院一般折中处理,例如两个十级算九级半。

(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3月第一版,雷敬祺《交通事故赔偿制胜攻略》第157页)所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付学彬实际为3个十级伤残,按实际对以后生活的影响来说要高于一个九级伤残,所以本案以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合理、合法的。

二、护理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应当以20xx年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的开庭审理是在20xx年4月6日所以应当以上年度即20xx年的标准计算。

三、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xx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明确指出,在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仅起诉肇事司机一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原告还起诉了肇事车辆所在的运营公司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公司作为运营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自己管理下的运营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 新中州公司也完全具备支付能力。

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20xx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分别为:20xx年12月4日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xx年7月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距今已有9年,并且与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相冲突,所以应当适用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计算

20xx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第十三条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xx年7月《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的表述并不等于排除了间接受害人抚养费这项赔偿费用,根据20xx年6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与《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相互印证,都明确说明接受害人抚养费是计入残疾赔偿金,现在的残疾赔偿金是以前的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

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统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故应支持原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五、应当计算后续治疗费

20xx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 8次会议通过《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2010)》第十六条 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

(一)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取内固定的费用等实际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支持。

付学彬入院的诊断中:

2、左侧胸部多发肋骨骨折

3、右肱骨外科颈骨折

4、右肩肩胛骨骨折等这些骨折的地方需要做内固定,并且在骨骼恢复后,拆除内固定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根据现在的医疗条件费用是可以基本确认的,等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无疑增加了受害人的讼累,受害人往往迫于程序繁琐放弃了这项权利,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朱 军 律师 20xx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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