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而言,凡是被委以法律顾问职务的人均可称之为法律顾问,其既可以是受法律服务机构指派为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在本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内部工作人员,如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其他虽不具备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被委以法律顾问职务的人员,如被聘方委任为法律顾问的法学教育研究人员。 狭义上而言,法律顾问仅指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独立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更确切地说就是律师法律顾问。具体而言,律师法律顾问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律师法律顾问属于法律专业服务人员 根据《律师法》第2条之界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此推之,顾问律师具有服务人员的身份,并且,与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相同,顾问律师提供的亦是专业服务。但与其他专业顾问类型不同的是,顾问律师是法律领域内的顾问,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色彩。具体而言,从从业资质来看,法律顾问由法律职业人员当中的执业律师担任,凭借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服务;从服务内容来看,顾问律师所提供的是且只能是法律服务,而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
二、律师法律顾问属于综合性法律服务人员 《律师法》第29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与诉讼代理、刑事辩护、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等单项律师业务类型不同,法律顾问工作属于一项综合性律师业务,其具体工作内容除了包括解答日常的法律咨询之外,往往还涉及到聘方内外纠纷的解决、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等,甚至可以说,凡是涉及聘方利益的法律事务均可以纳入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三、律师法律顾问属于外聘法律服务人员 一般而言,顾问律师与聘方管理层接触较多,对聘方的决策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但顾问律师并非聘方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而只是为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外聘人员。顾问律师的外聘属性使之与单位内设的法律顾问区别开来,后者虽然亦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但其工作往往兼具管理性质。 同时,从职业准入条件来看,前者必须由执业律师担任,而对于后者一般未作此强制性要求,有些虽有从业资质方面的规定,如企业法律顾问,但其资质要求相对较低。[2]此外,从报酬方面来看,律师法律顾问所收取的是法律顾问服务费,其计酬标准和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一般通过法律顾问合同来约定,而单位内设法律顾问则是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领取薪水,一般不再另行收取法律顾问服务报酬。
四、律师法律顾问是相对独立的服务人员 与聘方内部所设的专职法律顾问不同,顾问律师是享有独立地位的服务人员,与聘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仅依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开展工作。对此,《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7条明确作出了规定,顾问律师“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因此,顾问律师在接受聘方委托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时,有权拒绝聘方内部机构及其成员的非法干预,并且,对聘方提出的就其违法行为以及违背事实或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服务的要求,顾问律师也有权予以拒绝。此外,顾问律师还独立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向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予以非法干预。 尽管如此,顾问律师的独立地位仍受到诸多限制。首先,顾问律师受到法律顾问合同的制约,法律顾问工作不得违背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其次,在办理聘方委托的法务事项时,顾问律师还受到聘方意志的制约,其法律顾问工作不得超越聘方的授权范围。 再次,顾问律师的工作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最后,顾问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事务还受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制约。根据《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10条的规定,顾问律师在接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当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参与的重大项目或经济合同谈判事务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还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1]《律师法》第27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2]以学历要求为例,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大专以上学历就可报考企业法律顾问,而担任律师则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原则上应当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