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案的性质不同 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仲裁员独立公正地仲裁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仲裁员不能代表指定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得损害仲裁员独立公正的社会形象。而律师办案不论作为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均依法维护委托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其争辩。 第二,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 律师资格是通过每年国家对律师资格的考试而取得的。仲裁员 资格的取得是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规定的条件,对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符号仲裁员条件的人员经过仲裁委员会聘任取得的,可见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条件要高于律师。 第三,工作制度和纪律 不同。 仲裁员受回避制度和仲裁庭纪律约束。仲裁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律师则没有回避制度的约束,任何律师都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 行代理活动。仲裁员不能私自与当事人见面,更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礼物,也不能就案件实质问题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 而律师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 案情,替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