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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自由自主地决定合同事项,而不受他人的任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反映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这一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条款和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变更和终止合同自由。 2。合同神圣原则 在现代社会,合同神圣原则不仅是承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的要求,而且也是贯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要求。 因此,各国法上普遍确认了合同神圣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这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合同神圣原则的确认。 合同神圣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订约中,当事人应信守自己的承诺。例如,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应受要约的约束,承诺人不得变更要约有实质内容而为“承诺”,当事人不得草率订约,不得弄虚作假、恶意磋商,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履行。当事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做到“订约必守”,积级地、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违约必究”。 3。 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指当事人在订约、履行中,应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责任,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合同正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条就是要求实现合同正义,贯彻正义原则。 正义包含公平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还包含公正、正当、平等的要求,体现着人类所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在合同正义包括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合同的个别正义表现为具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对等、合同风险的分担规则的合理设计等,就属于个别正义的范围。 合同的一般正义表现为一般人所能得到的正义,例如合同法承认强制缔约就属于实现合同的一般正义。合同的的形式正义表现为在合同法上赋予当事人以平等的缔约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其经济势力、社会地位及行政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面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平等原则也就是确认合同的形式正义。合同法的的实质正义表现为合同法保证当事人的真意的实现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平,对违背当事人的真意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予否定性评价。可见,在合同法上,合同正义属平均正义,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当事人之间给付的等值性。 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待值性。然而,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等值,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一般来说,难以采取客观的标准,而只能采取主观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自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就是等值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认定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但是,如果客观的情形发生与当事人自愿设定权利义务时的客观情形不一致,则就应当按照客观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等值,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维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2)合同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正义要求在当事人间合理地分配负担和风险。 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涉及当事人各方面利益,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此,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也就体现是否能实现合同正义。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风险负担、附随义务的配置、违约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条款规则制等。如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依交付而转移,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相一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又如,《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为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配置而设计的,体现着合同正义原则。 4。合同效益原则 合同效益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满足其最佳利益需求。合同效益原则是由合同本质所决定的。 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交易的法律工具。 合同效益原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鼓励交易和促成交易。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进行是最有效益的,所以合同法规范应当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各种方便,并尽可能维系合同的效力。例如,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以不要式为原则,即使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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