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觅 2006新公司章程范本]2006年的新《公司章程》范本目前未发现,其实按照新公司法有关条款对旧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即可,没必要找现成的范本。主要修订情况是: 公司法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多处。其中对...+阅读
2006年的新《公司章程》范本目前未发现,其实按照新公司法有关条款对旧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即可,没必要找现成的范本。主要修订情况是: 公司法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多处。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董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新公司法将在诸多方面对现行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在担任资格方面,草案规定独董由具有法律、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社会信用良好的人士担任;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人,不得担任独董。同时,草案授予独董两项权利: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南京大学商学院吴建斌教授表示,独立董事的本质功能应该是强化监督。目前由于机制方面的缺陷,我国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独董真正发挥作用的平台。修改草案将有关独董的规定正式写入公司法,将在严格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使独董在实际操作时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独董由管理层物色,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要行使法定责任,对董事会实施独立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会触及管理层的利害关系。但如果独董在履行职责时注意监督方式,实施富有建设性的、善意的监督,是可以找到两者的结合点的。
二、公司转投资限额取消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包括公司在投资后所接受的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一限制。 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原来50%的限制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下的做法,已经不适合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实际运作中,原来的投资额度限制已经形同一纸空文,恐怕任何一个公司都不可能完全遵守该规定,把累计投资额限制在净资产的50%以内。因为公司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就可以从事符合公司盈利目标的行为。现在修改草案取消这个限制是面对现实,是对这方面限制的淡化,也能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投资。
三、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修改草案相应的规定为: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德权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表示,一个国家的立法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在现阶段,中小企业以其自身的活力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的成长也有许多困难,尤其是在融资方面。修改草案降低了申请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下限,取消了开业年限和盈利状况方面的限制,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要求也有所降低。这将有利于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其发展潜力。目前我国上市门槛比较高,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上看,是为了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风险的作用;但在客观上效果并不好。因为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要求做虚假资料,反而把一部分真正需要融资的的诚信的企业拒之门外。上市门槛的降低,将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便利,也有利于诚信市场的建立。
四、控股股东责任加强 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业务混同时的责任作出规定。 修改草案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王勇副教授表示,修改草案实质上是沿用了英美法系“揭开公司面纱”和大陆法系“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则。它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索股东的责任。因为有些股东刻意将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就打着公司 “有限责任”的幌子为自己牟取私利。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造成某些不公平的后果。修改草案要求作为被控股的子公司同控股的母公司完全独立,否则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促使目前混同经营的公司改变原来的运作方式,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分离开来,从而起到保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