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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运用合同法分析案例!急!快!

02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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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运用合同法分析案例!急!快!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的相关知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其次是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 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实际上本题甲公司给一公司的传真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的要约,因为一公司的只是寄来了新产品的宣传单不符合合同法也就是不符合上述要约的实质条件,并不是甲公司在收到宣传单后回复的承诺。这个是本题的关键,弄清楚了这个问题,那么就是关于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要约是否成立以及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实际履行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了。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要约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是成立的,甲公司在发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后,想撤销该生效的要约,发了传真给乙公司,但是甲公司所作出的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即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相信这位朋友明白了这些法律理论知识后应该懂得怎样处理该案了吧!该案甲公司必定败诉,依法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司法考试合同法哪个老师好

从一个考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能够讲课的老师法学功底都是各有千秋的,不是比较哪个合同法老师讲得好,而是选择自己对哪个讲课老师的风格更有兴致,更容易活学活用,不妨从众合、三校、厚大这三个培训机构对应的讲课老师选择同一个视频比较下,选择有兴趣的老师,相对来说,众合的李建伟老师侧重于知识的逻辑架构和法理内涵,重难点知识的讲解,一目了然的知识点不会涉及,直接学讲义、习题即可(个人偏喜欢);而钟秀勇老师则是将每个合同法的知识点逻辑地相当详细,对初学者老说,别的辅导书面资料就不用了;建议备考任何一门法律,所以了解该法律在司考中的出题类型、分值、考点思路,有侧重地分配时间,可以考虑从讲义、视频、配套的习题、真题,一章一节的循序渐进,至少全面梳理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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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考试劳动合同法要点

【讲授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相关基础知识

【讲授内容】1、合同法概述

2、合同的订立

3、合同的效力

4、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担保

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7、违约责任

【讲授重点】1、合同的订立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

【讲授难点】1、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担保

【讲授时数】12学时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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