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通常采纳不同的原则来解决,其原则有两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阅读
合同成立如何认定
合同成立的认定:
1、订立合同必经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论以何种方式做出要约与承诺,只有经过这两个阶段,合同才能成立。
2、要约。要约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旦被承诺,要约人受此约束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当具备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传真包括了入住人数、时间、价格等具体内容,同时,“按此计划安排”明确表明受其约束。
3、承诺。承诺一般以通知的形式做出,特定情况下以实际行为做出。合同法规定,要约中明确表示可以实际行为承诺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实际行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可以实际行为做出承诺。
4、确认书与要约邀请。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的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不特定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点是内容不具体确定且并没有缔约意思表示。
怎么判断合同成立与无效的认定
具体如下:
1、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应视为判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款。《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第32条、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些条款都说明第10条适用于合同成立,因此,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审判中首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2、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这里所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何为强制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解释,在学理上,法律规范的分类并不统一,大致可划分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指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定应包括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即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不包括指导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因为指导性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指导和引导作用,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条款,只是告诉人们签约时一般应具备的主要内容,以便合同履行,减少因合同内容不完备而发生纠纷的可能。当事人签约时未依这一规定去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无法确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 而对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如中外合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等规定的合同,则应因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指导性规范的指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当事人对指导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又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我们不能因此认为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均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向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存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着眼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的干预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同无效,可能还导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如何认定一个合同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此类合同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的。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个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意义在于,预约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债务,重在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故预约合同的债权债务不得让与。在预约效力的具体表现上,预约与本约有本质区别。正如预约概念所揭示,预约是为将来成立本约而订立的合同,它所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是指向在未来成立本约,因此,预约的效力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条件缔结本约。如一个应当履行登记手续而尚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合同,该合同即为预约,它所表现的效力就是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使该预约之本约得以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而导致不能履行登记手续,以致于本约不能成立,则该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违反预约责任。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此时本约并未成立,当事人违反的只是预约,而不是违反了本约。因此,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违反预约责任,而非违反本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和种类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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